案例:
一天,一位女子来到了某公证处,手拿县级医院诊断证明:证明上写着其丈夫患偏执型精神病(无行为能力)。并说丈夫在银行有一笔存款因不知道密码,向银行申请挂失时,银行要求持公证书办理,为此申请办理公证。这是一个对无行为能力人监护公证,对此,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公证就是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凭县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办监护公证。证词云:经县医院诊断证明,***无行为能力人,妻子***是监护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办,应当告诉当事人到指定鉴定行为能力机构鉴定后,凭鉴定结论再给办监护公证。
因为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通则第六条关于分类的规定,对认定刑事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监护能力等鉴定,由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精神状况鉴定,河北省有唐山市第五人民医院、保定市人民医院。县级医院无权作此鉴定。这是无效的证。
如何?还望方家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