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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蛇添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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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公证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真实性是必须的!!!
        公证是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不可置疑。盖因为:如果稍有假的瑕疵,它就会告诉人们当你把假的当成真的,真的也就成了假的,当你把不存在当成存在的,存在也就成了不存在的了。社会的诚信丧失、法律考试作假,都是贻害无穷的事情。
        这正应了《红楼梦》石牌坊上面的一副对联: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

        合法性是应当的!!!
        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符合民大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一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总想对外地的公证员表白:请不要在公证书上画蛇添足,写上身为自然人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实,民事权利能力始自出生,“天赋人权”吗!这个能力,画蛇添足,不应赘述,亦不准确);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譬如:公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不能违反“禁止流押”、“禁止流质”的规定;不能假继承、真赠与,等等。
        
       再如:就是如下人们常见的民事行为,就用到多少法律关系啊。
       张先生几年前,拿着父亲名下房屋的拆迁费20万元,加上自己的积蓄30万元,买了一处楼房,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张先生问:其他兄弟姐妹有继承权吗?
       这就要具体分析如下: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产权归张先生,该房屋不属遗产。
       对父亲出的20万元拆迁费,因钱是动产,如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当时是赠与的话,其他人无继承权——这是赠与法律关系;
       如果张先生是借款占有,其他人有继承权——这是借款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
       如果是父亲与他人共有,则父亲无权单独处分——这是共有法律关系。

       因此,坚持信念、恪守诚信、精通业务,是公证人、法律人永恒的主题。不是吗?!..........
发表于 2009-1-6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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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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