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几天旁听了一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庭审理。作为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主要责任。但是,在法庭上,代理人说从交通责任认定的事实上看,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现在退一步也要求承担90%责任。
丧失责任系数是:40%+附加系数4%=44%.
就是这样一个案例,涉及到法条有:
民通131条(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条(一般过失的受害者可获得全部赔偿)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9条(雇员致人损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条误工费。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1条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超过三个月,应鉴定部门鉴定;
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由此引出一个咨询:李女士的父亲生前欠了不少的外债,2008年3月因交通事故身亡,李女士和母亲获得了13万元的赔偿,一些债权人得知李女士母女拿到这笔赔偿款后,纷纷找上门来,要求她们还她父亲的欠款。
答曰:赔偿款是赔偿给受害人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及其近亲属的补偿费,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因此,李女士母女拿到这笔赔偿款后,没有义务用这些钱代替死去的父亲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