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患双方签署手术同意书,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利和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具体体现。但手术同意书的签订并不具有使医疗机构免责的功能。
从法律角度讲,手术同意书是医生履行告知义务的书面证明。而患者或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是一种授权行为,即允许医生施行手术,使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手术行为合法化。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手术同意书的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和医师签名等。
这是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者家属告知手术内容和风险。所以,有些医务人员便认为,只要患者或家属签了字,就等于要自己承担手术风险。
其实不然。因为,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责的法律效力。任何手术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患者对是否承担风险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手术同意书内容是客观地向患者提示这种风险的存在。手术同意书具有合同或者协议的特点。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此,凡出现在手术同意书中“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等说明,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说明。
这也就是说,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只要手术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尽管患方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医疗机构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手术同意书是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既不能成为医疗事故侵权赔偿中医方的免责事由,一方也不能不作为,否则就属于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手术过程中,出现需要变更手术预定内容的情况,必须及时告知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
为防范出现纠纷,需要医生当机立断作出处理,而无法告知的情形,应预先签署相关文件。
在美国的手术同意书中就含有这样的内容:“我同意医师不受现在难以预测的状态所导致的情况的约束,在手术的过程中,实施预定手术,或与其相异但认为属于必要或者系我们期望的手术或治疗。”
国内的医疗机构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手术同意书中事先印上有关内容,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