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上午九点,我和公证处主任顶着凛冽的寒风,步行到某医院去调解其与出租人赵某的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来源是:上周五上午,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等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业务,说原来与医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果某,最近将房屋卖给了赵某,现在向赵某交2009年租金6万元,赵某不收,表示房租涨到20万元,逾期一天使用费5000元。某医院也是为难,坚持6万元租金吧,又怕关系弄僵,20万元又觉得太多。
了解到这一情况,我们说:为了和谐圆满,你们之间可以往一块商量,尽量和解。这才有了今天我们应邀参与他们之间的协商之约。
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赵某、原出租人即原所有权人果某到齐后,主任记录,我开宗明义,介绍了缘何而来,接着以案释法,讲了以下几点:
一、我处可以受理提存业务申请。
按照合同法101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自提存之日起,视同债务人已经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104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三、“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即:所有权转移不打破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赵某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希望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如若达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随后,双方经过几轮磋商,达成了补充协议:前两年租金155000元,第三年租金150000元。我们共同逐项草拟了补充租赁协议条款。
事毕,时间已定格在中午12:37分。虽然,我们不再提存收费,但促成了他们之间达成新的补充租赁合同,化解了纠纷,体现了法律和公证的价值,不亦快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