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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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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今天上午九点,我和公证处主任顶着凛冽的寒风,步行到某医院去调解其与出租人赵某的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来源是:上周五上午,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等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业务,说原来与医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果某,最近将房屋卖给了赵某,现在向赵某交2009年租金6万元,赵某不收,表示房租涨到20万元,逾期一天使用费5000元。某医院也是为难,坚持6万元租金吧,又怕关系弄僵,20万元又觉得太多。
       了解到这一情况,我们说:为了和谐圆满,你们之间可以往一块商量,尽量和解。这才有了今天我们应邀参与他们之间的协商之约。
       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赵某、原出租人即原所有权人果某到齐后,主任记录,我开宗明义,介绍了缘何而来,接着以案释法,讲了以下几点:

        一、我处可以受理提存业务申请。
       按照合同法101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自提存之日起,视同债务人已经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104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三、“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即:所有权转移不打破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赵某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希望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如若达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随后,双方经过几轮磋商,达成了补充协议:前两年租金155000元,第三年租金150000元。我们共同逐项草拟了补充租赁协议条款。

        事毕,时间已定格在中午12:37分。虽然,我们不再提存收费,但促成了他们之间达成新的补充租赁合同,化解了纠纷,体现了法律和公证的价值,不亦快哉!....
发表于 2008-12-29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楼主[em02]
[em46] 法律知识
[em115] [em115]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9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原帖由 xingdongliu 于 2008-12-29 21:22 发表
楼主[em02]
[em46] 法律知识
[em115] [em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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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存知己,法律连此心。
感君辛苦语,励我勇前行。.
迎面鲜花红,法苑沐春风。
学而时习之,共度岁峥嵘。
发表于 2008-12-30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现身说法!赞[em115]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0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原帖由 吻扎吻打 于 2008-12-30 08:10 发表
现身说法!赞[em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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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表知音,与法同行;与君共勉,不虚此生!
发表于 2008-12-30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增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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