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以下亮点值得关注。
一、增加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劳动关系。
二、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的监督作用,建立引入集体协商机制,促进企业依法民主治理企业。
三、规定了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增加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增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加大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1、明确了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2、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规定只有约定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情形的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3、保护劳动者的择业权。规定符合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不经预告直接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可以行使辞职权。
4、限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增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义务。如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以原条件或高于原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订合同而劳动者拒绝者外均需支付补偿金。
5、明确和增加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后一个月内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主张双倍支付工资。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可直接认定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五、明确规范了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值得各用人单位研究,应对本企业的用人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以免采红线,给企业增加法律风险、增加用工成本。同样,这部法律也是劳动者保护自已权益的有力武器。
勿庸讳言,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的单位用工不规范,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好好学习一下这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