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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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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似水流年,爱情从浪漫的激流来到了舒缓的婚姻河床。身在婚姻围城中的男女,也许有时觉得婚姻乏味可陈、索然无味,有时内战不断、苦不堪言,也许有时冒出个念头,自己该不该离婚?举棋不定、犹疑难决。甚至面对苍天发出这样的诘问:困坐愁城的人,在哪里能找到救星?
       这里提供维系婚姻的四大要素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第一、维系婚姻的四大要素。
       婚姻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看四个方面:
           一是看双方是否有需要共同面对的社会责任,比如父母的赡养义务、企业单位等的社会关系等;
          二是看子女是否处在3到15岁这个性格形成的关键期,要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三是看双方还有没有回家的习惯,有时候生活习惯和对家的依赖心理非常重要;
          四是看还有没有爱情。
          这婚姻中的四种状态,有一种存在,就是可维系的,有两种到3种。则可以说是正常的,如果有4种,那么是非常美好的。


       第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律标准:
         一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二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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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您“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愿您在天永作比翼鸟,在地永为连理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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