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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诚信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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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玉田县司法局积极开展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着力发挥公证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代书承包合同、经济合同件数明显增加,人民调解案件增多,仅今年一年,司法行政系统代书债权文书8800件,调解民间纠纷1260件,公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54件。有的人身损害、交通肇事协议赔偿数额较大,约定分期履行期限较长,存在着赔偿人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风险。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就是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不经诉讼“打官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它是一种效力预置,相当于铸一把坚守诚信之剑,对于打造诚信社会、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这局编印了《公证法律知识》、《人民调解知识》等手册共10000余册,组织培训1100人次,广泛宣传,发动司法行政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勇于探索创新,用足用好法律依据。重点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 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公证法》第37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依法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等法律规定。
       这局明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范围如下:一是履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二是债权文书包括:人民调解协议、合同、借据、欠单、有价证券等,价值3000元以上;三是有担保人的,担保人也应当作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是缺乏诚信基础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公证,如具有《合同法》68条不安抗辩权情形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政策倾斜,体现支持。对经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或代书的合同及其他债权文书,县公证处特事特办,优先受理;酌情减免收费,减轻当事人负担。
       目前,这局正在结合开展“提升素质工程年”和“公证规范形象年”活动,认真落实此项工作,为打造科学发展、幸福和谐的新玉田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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