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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拾金不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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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这是发生在身边的故事:

       张杰女士卖了一套家具,给开收旧家具店的孙先生等二人,卖完旧家具回到家后,孙女是猛然想起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遗忘在了所卖的旧家具里面了。立即打电话给孙先生询问,孙先生说确实在这里,但要想拿回去,得给两万元钱。
       张杰女士想如果花两万元,还不如重新补办这些证件。几经交涉,孙先生降到要2000元,张杰女士说:给1000元吧,另外再给你们写封表扬信。
       孙先生表示那倒是可以,最好上上电视台,露露脸才好啊。
       于是,过了几天,张杰女士来到孙先生处,给了他1000元,并送了一面锦旗,上书:拾金不昧,品德高尚。极具讽刺意味。
      
       孙先生等二人索要金钱和名誉的行为是违法的。已经侵犯了张杰女士的物的所有权和财产权。张杰女士可以通过诉讼要回给付的1000元。
      

       从法理上讲,物权具有追击效力,不论一个物脱离所有人后,流失到何处,物的主人都有权主张最后的占有人返还。只有善意取得才可以阻断这种追击力。      
       从物权法讲,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这里,路不拾遗、拾金不昧是崇高的道德风尚,立法要有价值取向,即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拾得人隐匿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侵犯所有权。遗失物所有人可以请拾得人偿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拾得人缴出。拾得人丧失报酬和费用请求权。拾得人将数额较大的遗失物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构成犯罪,依刑法惩处。
        
        这正是:财迷动人心,劝君当思慎;违法事莫做,守法身自安。....
发表于 2008-12-16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拾金不昧一直被认为是传统美德,拾金索要报酬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作出了可以索要的规定: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物权法》回避了保管费收取比例问题,但国际上有将遗失物价值3%~20%作为报酬的惯例。
  但本案中家具店老板孙先生狮子大张口的行为明显超出索要保管费的范畴。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7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原帖由 金柳 于 2008-12-16 22:48 发表
  拾金不昧一直被认为是传统美德,拾金索要报酬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作出了可以索要的规定: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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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的报酬比例,很有参考价值。.
发表于 2008-12-17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这世道还了得!
发表于 2008-12-18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都是片子,什么人呀,去死
[em106]
发表于 2008-12-18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还拾金不昧,纯粹是强盗[em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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