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玉田城内的福田饭店和富居酒店相距不远,因为争客源互相之间发生了不愉快。话说两家都有和好的意愿,相约一块聚聚、握手言和。
10月28日晚上,福田饭店蒙老板带领员工男青年小许,来到富居酒店,与其老板聚会。富居酒店李老板携员工刘某、王某、朱某热情招呼,落座喝酒。推杯换盏,转眼之间,在座各位都喝得挺高。跟来的小许也喝得不少。席毕,双方又都来到金庸歌厅,高歌尽兴、增进友情。
突然,富居酒店的员工朱某醉酒中毒昏迷,亟需抢救。见此情景,福田饭店蒙老板拿出车钥匙,让跟随来的员工男青年小许快开自己的车送医院。老板知道小许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但也没想那么多。
却说众人忙把酒精中毒的朱某抬上老板的轿车,有人说刘某不用去了,刘某说:我去吧。
就这样,无证、酒后的小许开着车,由北向南疾驰而去,此时已近晚上22点。
车上除了坐着昏迷的朱某,副驾驶坐着王某,司机座后面坐着刘某,过了光明街十字路口不远,车上有人说哎呀,不行了,马上有人掐昏迷的朱某的仁中,才有了气息。有人催促快开。
话音未落,只听当的一声,车撞向了路西边的电线杆上,电线杆当即砸在了司机后座的刘某身上,刘某抢救无效死亡。开车的小许、副驾驶座的王某受伤。
12月12日,交警队责任认定:小许无证、酒后驾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福田饭店蒙老板纵容小许无证、酒后驾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蒙老板对自己的轿车申请物价评估损失47000元。
现死者刘某近亲属向开车的小许和福田饭店蒙老板,索赔20万元。蒙老板称车损不要了,也不负责赔偿。
法理分析:
一、此案法律关系:小许开车致人死亡是职务行为,是为完成老板指派的工作任务。
二、福田饭店蒙老板与小许对此事故的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即福田饭店负责;按照雇佣关系,雇主蒙老板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只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三、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老板“纵容”是不正确的,应是指使。
纵容:默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见到违规不予制止也,是被动行为。
本案中,老板在知道小许无证、酒后的情形下,把车钥匙交给小许,让小许开车,不是纵容的被动行为,而是“指使”,是主动行为。
责任的正确认定:同等责任,即指使的老板和无证酒后开车的小许负同等责任,各50%。这样,都够不上刑事责任,负担民事赔偿。
四、赔偿数额:丧葬费9900元,(删去,不满六十周岁,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1/3部分27000元),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79000元,共计88900余元。
小许、蒙老板各负责赔偿近44450元。
五、其他如:老板的轿车损失47000元、小许治伤医疗费3000元,计50000元的责任问题,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即劳动雇佣关系。原则上,在用人单位经营和老板指派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应当有老板承担。即使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也不能超过30%,即小许负担5万元X30%=1.5万元,
加上上述第四项赔偿死者的44450元=59450元。
如果调解结案,小许不对老板轿车申请重新评估,总计掏出4万元,也许可以了结。
这正是:
如有雷同也许巧合,一家之言欢迎探索。
维护法律追求公正,辩出公平释法解惑。
饮酒无证指使开车,悔不当初酿成大祸。
老板年长责任更大,血的教训警醒大伙。
人人守法家和业旺,人同此心家国祥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