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收取劳动者保证金的现象比较普遍。从几百元,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生活困难的职工为保住工作机会,不惜变卖家产,四处举债。
孰不知,用工单位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如果目前仍有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保证金的,应当立即返还给劳动者。如果单位不退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除单位应当立即返还你保证金外,还会受到劳动部门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从许多条款上看,保护了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利益,为劳动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