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燃激情,传递梦想。去年7月31日,我参加了奥运火炬唐山站的传递安保活动,倍感光荣和自豪。
所以,我理解了朋友这两个月来遇到的烦恼。
事情是这样的:就在奥运火炬传递之前,我的朋友看到了**集邮公司关于征订奥运火炬传递实寄首日封纪念册的广告宣传。为了给百年盛事留个纪念,他花了2700多元,与该集邮公司订购了奥运火炬百个城市实寄首日封纪念册,集邮公司承诺:在纪念册邮票上加盖火炬传递当日当地邮寄章,即首日封,有当地的特色风景等等。
转眼,奥运火炬传递结束,朋友收到的纪念册,却缺少十三个奥运火炬传递城市的实寄首日封。如:缺少山东的青岛、辽宁的本溪,以及西 藏、青海等城市实寄首日封。一腔激情被偷工减料,见到此景,朋友喜悦的心情顿时减少了许多,几次打电话或带律师到集邮公司交涉,集邮公司总是推脱说:“等找找卖给我们的商家再说”。至今没有结果。
在买卖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所以才有消法、合同法保护。从法律角度,集邮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分析如下:
首先,集邮公司与购买其实寄首日封纪念册的消费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集邮公司交付的首日封纪念册商品,缺少约定的十三个城市的实寄首日封,是不适当履行,即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存在瑕疵,就是集邮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致使消费者拿到的纪念册商品因缺少应有的实寄首日封城市,而贬值。
第二,集邮公司履行不当的法律后果。
1、集邮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即消法第49条,双倍返还购买商品的价款,即5400多元。
2、瑕疵能补正的,比如可以交付包含全部实际首日封的纪念册。经催告后,集邮公司不补正的,消费者可以诉至法院。
3、瑕疵不能补正的,应当由消费者选择;即或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价款2700多元,并赔偿损失500元。或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作了概括性规定。本案因出卖人给付商品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而产生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本案集邮公司继续履行就应当交付符合约定的实寄首日封纪念册。
采取补救措施:即更换或者退货。
赔偿损失,也叫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已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本案履行不适当的损害赔偿:酌定500元。
第三,本案应由集邮公司对消费者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集邮公司可以再对向他出售纪念册的销售者、制作者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和法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讲: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所以,本案集邮公司应当积极解决此事,或者退款、或者提供合格的纪念册。而不应该环顾左右而言他,一再推说找其他的销售方、制作方再说。
朋友是一位市人大代表,他希望集邮公司尽快解决此事,给个说法。我建议尽量协商解决,以及请求消协或者工商局出面解决。如果仍不能解决,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通过和解、调解可以减少成本,节省时间和精力,也可使集邮公司信誉少受损失。
笔者寄希望所有经营者深长思之,善待消费者。
200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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