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29日,家住玉田县某镇甲村的王娟与某某镇乙村的李铁步入婚姻的殿堂。时年王娟25岁,而李铁则已经46岁。
考虑到丈夫与自己21岁的年龄差距较大,王娟觉得待丈夫百年之后,自己仍要回到娘家居住生活,于是,王娟和丈夫共同决定,将自己的户口保留在甲村。
但是,甲村通知王娟,不迁出户口,也不再享受村任何待遇,收回了承包地。丈夫所在的乙村也没分承包地。
为此,今年6月27日,王娟起诉甲村经联社,要求享受村民待遇。
法庭上法官释明: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所谓村民自治就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自治机关,确立行为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在我国,村民自治是通过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事务实现的。村民委员会应合法的行使自治权,合法的内容包括程序合法又包括内容合法。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是无效的。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王娟虽婚嫁后居住在外村,但仍属户籍地村民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受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