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健主任在局业务培训会上,讲保险法。
按保险合同,投保人的权益,受到限制制约。
先说几个概念: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定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险,对保险金具有的请求权的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致的。
保险人:承保人,即保险公司。
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事故后享有保险权益的人。不指定受益人的,死亡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如果说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代理诉讼时,倾向于按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适用。第18条:对免责条款,保险人没有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含义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解释清楚。以及按相关的司法解释,判决被保险人胜诉的较多。
第31条:出现两种以上解释的,按不利于保险人解释解释。
第44条、第45条:规定出了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可以不向第三者侵权人追究赔偿,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追偿,然后把追偿权利,转移到保险公司。这一点,对被害人有利。
在代理诉讼中,保险合同审查完毕后,保监会规定向第三者追不来,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监会的规定与保险法有冲突。
保险公司的操作规程中没有说明这个业务,即经办人、代理人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但是,保险公司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承诺的事项,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2004年保险法修改后规定:县的营销服务部也是诉讼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事故索赔,起诉由运输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车辆登记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其中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法院起诉的规定,方便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