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希刚主任在司法局业务培训班上,分两部分讲担保法律的问题。
一、担保机构。我国担保业的简要情况。现在的担保业从94年开始,当时为了衔接国际投资、融资。从九十年代中期后,由于国家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把中小企业通过出售变成民营,同时国家对商业银行放权改革,造成国家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减弱,融资困难。
从98年开始,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由各级政府出资,建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解决融资难。实际是各级政府出资,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我县是组织2家企业出资建立的,政府支持和授权代行职权。现在每年市县财政给补贴,是非金融的中介服务机构。
主要业务范围:为境内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因为银行贷款越来越严。担保公司作担保人,金融机构基本认可。担保公司的往金融机构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放大多少倍,可以担保借款额度。如1000万保证金,可保证金额5——10倍,即5000万至1个亿。
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考察,提供资产:抵押和质押,即反担保。因为担保公司涉及保证、担保物权。
二、关于保证这块体会: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过去主要是借款纠纷,给金融机构代理,主要关心的是诉讼时效,对保证期间没太注意。
最近案例:民间借贷,甲向乙在2005年借款3万元,于05年10月31日前偿还,丙作为保证人签字。甲在2007年10月份起诉,要求乙和丙偿还借款。
从诉讼时效看没问题:05年10月31日——07年10月31日。
我给保证人代理:借条上没注明一般或连带责任,推定连带。
涉及保证期间:因为现行担保规定,保证期间三种情况:
一是约定;二是法定;三是推定。
本案没有约定。担保法规定:由双方约定,没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6个月之内得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07年10月20日起诉,认为在05年10月31日后6个月没向保证人提出,已过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要求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和仲裁。担保法解释:从判决或裁决之日计算。
连带保证:只要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之日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是程序问题,保证期间是实体问题。
关于担保物权这块: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07年物权法专门有一编,担保物权。有很多地方修正、修改和补充,28、9处。九个方面:
(一)人保与物保共存不一致。人保是保证,物保是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担保法:一个债权既有物权又有人保的,应先执行物保,物保未满足债权额度的,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解释修正:可以选择,不论选择哪个,超过份额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也可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没有规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有可能造成债权人和其中一个保证人串通,只让一个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公平。
(二)关于抵押和质押:合同和权利设立分离。
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必须向登记机关登记之日生效。
物权法规定:抵押、质押自合同订立之日成立生效。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设立。这样分的好处:合同生效时抵押权人享有权利了。没登记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登记:主要是不动产、浮动抵押、建造的房屋等,是对抵押权人权利的扩张和支持。
(三)对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效力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允许转让,但以抵押人偿还债务为其前提。
但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不允许转让。
(四)最高额担保物权变化。过去不得转让担保物权,现在在债权最高额未确定前,部分担保额可以转让。
(五)实现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也变化了。
担保法规定:实现时效是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消灭后的二年内,还可以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规定: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实现债权。
(六)抵押权的实现也发生了变化。
担保法规定: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向法院诉讼,通过诉讼实现债权。
物权法规定:首先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折价或者拍卖。大法官解释:物权法应该是直接申请执行,不必诉讼。只要抵押权成立。估计法院认识不一致。
(七)对留置权规定:
主要行使范围扩大了,担保法是因保证、运输、加工承揽而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其他不可留置。解释:有牵连关系的可行使。
物权法规定:对债务人占有财产,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留置的除外。及企业之间行使留置权不一定是同一法律关系,只要占有了,就可以留置。
对要债的,很便利了,车拉货了,可以占有了。
(八)增加了浮动抵押制度。
物权法规定:对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来可能有的财产、产成品、原材料设立抵押,不固定财产抵押。实现抵押时,当时企业现存的资产。
(九)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实施困难。质押权人、债权人认可,不好操作。
人行有征信中心,有应收账款质押办法。
还有一宗土地地上房产抵押怎么处理。土地抵押甲了,房产抵押丙了,原则上,土地抵押,房产一并抵押了;房产抵押,土地一并抵押了。
物权法规定:土地抵押,房产抵押。没登记的,视为抵押了。好象有先登记有效,后登记无效;有的说:都有效,先登记的对全部资产享有优先权,后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