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社区意识缺失。文化意义上的“社区”尚未形成。业主与自治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建立信赖关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往往是从最小的矛盾演变为长期的僵持。小区的管理服务处于“礼崩乐坏”、“一盘散沙”的状态。
二是法律意识缺乏。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处理事务的看法。多数业主在出现物业服务纠纷时,以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进行对抗。
业主不满,物业消极。
多数业主认为因不满意物业服务,而拒绝交纳物业费是正当的权利,并不注意固定相关证据,所以,主张的物业服务不合格,及其给业主造成的具体损害事项难以证明。
在目前法律框架内,多数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义务,和结果义务的内容以及分界,没有明晰。缺乏在法律规定之外,通过合同途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意识。
因此,一方面容易因物业服务未能满足生活质量的要求,而情绪激动。另一方面却往往又难以提供相关的规则依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有的诚信意识差,只愿享受权利,不愿承担义务。比如:法院已经有判例:物业供暖虽然没有达标,但业主承认供了暖气,减价给付暖气费。都一分不交,物业也没煤烧。要讲这个理。但现在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就是收多收少不一致,有苦有乐,老实人吃亏,更损害诚实守信的人。
三是服务意识差。许多物业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对物业收费不明确、标准不说明。服务意识、人文意识缺位。对业主权利尊重不够等等。
四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意识缺乏、缺位。对物业企业的资质、物价收费、维修资金的代管等有待加强……..
学会自我管理、社区管理、社会管理,任重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