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文师哥:
关于“习俗是否合乎法律?”的问题,现将我在新浪博客中的一文转帖,请您指教。
不同的规定,相同的原因
——民法的法无明文亦可为与刑法的法无明文不为罪 在民事、刑事两个领域,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民事领域,有法律依法律,没法律依习惯,没习惯依法理; 刑事领域,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按犯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两部法律不同的规定,却是基于相同的原因: 刑法民法规定不同,是由其各自的性质决定的—— 民法是私法,要保护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由,法不禁止即允许。法律从民事角度事先保护不能包罗万象。事先没有规定的,依习惯依法理。例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这样的加工承揽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没有合同法律,审理时依习惯依法理。没有合同法,公民同样可以签合同。 刑法则不同。刑法是公法,是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法无禁止即自由,没有明文不可罚。如果也象民法那样,法无明文也衡量,公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法预测,致使不敢行为、行为萎缩。例如:我今天不知现在的行为三天以后,后果如何。公民的自由无法得到保障,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可预测性,法治国家如何建立? 由此看到:看似相反的规定,原因相同:民法对公民自由活动给予法律习惯法理上的调整、保护;刑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尽最大可能情况下扩大自由。民法、刑法,都是为了让公民有更大的权利、更多的自由。 因此,对民法、刑法不能规定相同的原则,却是基于对公民最有利的原因————相同的原因,都是为了保护公民自由,实现法的自由、正义、秩序、利益的基本价值。
风
精品!!!
论述很精辟!学习了!
民法:法无明文亦可为
刑法:法无明文不为罪
(2008-01-30 07: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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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师哥关注,还望方家指正。
刘凤悦
2008年11月22日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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