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田县的钱某与前夫宋某生有一子一女。1980年,前夫去世。
三年后,年方三十、单身的钱某改嫁给陈某,并落户陈某家中,后又生下一女。
钱某改嫁后,没有将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带走,宋氏两兄妹与爷爷奶奶相依为命,在爷爷奶奶的拉扯下长大成人,并且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集体的照顾,各自结婚成家单独生活。
钱某一直和陈某所生的女儿夫妇共同生活。如今,年近七旬的钱某年老多病,亟需治疗。钱、陈之女找到同母异父的宋氏兄姐,要求二人向母亲支付赡养费,遭到宋氏兄妹的拒绝。理由是母亲没有养我们小,我们就不养妈老。
无奈之下,母亲钱某将其两个子女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该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一般不低于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