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006年4月份,家住玉田镇北大洼一街的小王结婚想买房,但仅靠自己的能力连首付都困难,于是委婉地向父母说出了此事。爱子心切的老王和妻子,不假思索就卖了北大洼的老房,又拿出全部积蓄,帮儿子买下了玉花园新区一处大面积的楼房。翌年,小王结婚,老少两对夫妻一同入住新居,转眼到了2008年春天,小王小两口却突然闹起了离婚。小王为了尽快摆脱烦恼,在离婚协议中,把房子的产权全部“转让”给了妻子小芳。
两人离婚后,小芳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明确房屋产权,判令老人30天内迁出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可视为赠与。但从被告提供的原告给其出具的借条及部分装潢付款凭证等证据,并结合争议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分析,单纯赠与并不是老王夫妇的真实意思,该房屋应认定为原告和被告夫妇共有。
法院最后依法判决该房屋原告拥有60%的产权份额,被告夫妇拥有40%的产权份额。
本案说明:时下,年轻人购房遇到困难,父母常常尽其所能施以援手,这一情况十分普遍。虽是亲情使然,但一定要仔细考虑,量力而行,留有退路,千万不能为此赔上自己的老窝和老本。
即使出资,也要让子女出具借条,并保留好各种付款凭据,以便防范未然,在法律上留有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