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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全县已完成“双代”改造的区域(各村“例外户”除外)。 
 
二、高污染燃料类别 
 
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Ⅲ类(严格)标准,主要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管控措施 
 
(一)禁燃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运输、销售、存储高污染燃料。广大居民要积极支持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积极主动举报违法运输、销售、存储行为(举报电话:12315)。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林南仓镇及唐自头镇全域,玉田镇、郭家屯镇、林头屯乡、鸦鸿桥镇、石臼窝镇、窝洛沽镇个别未“双代”的村庄和“双代”改造区内的“例外户”允许使用洁净型煤取暖;除具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的发电、集中供热等企业允许使用高污染燃料生产外,全县范围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店、商户、流动摊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只能使用清洁能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暖;同时,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三)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集中供热、电网、天然气管道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并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运输、销售、存储、使用监管,对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6月29日玉田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重新划定县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玉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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