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酒驾驶入刑多年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酒后驾车行为。酒后驾车不仅威胁自身生命安全,也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酒逢知己千杯少,酒后驾驶事故多,别让酒杯碾碎回家的路,别让醉驾撞碎家中那盏守护你的灯。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30日21时许,刘某来到被告刘某2经营的饭店,见到五名案外人在此聚餐,刘某2作陪,刘某参与其中,与刘某2及该桌五名人员共饮了啤酒。该桌散席后,刘某坐在该饭店员工餐桌前,与进入该饭店的被告刘某3共饮了啤酒。在就餐过程中,刘某电话叫来被告冯某,冯某进入该饭店后,刘某3离席,刘某与冯某亦共饮了啤酒。刘某与刘某3、冯某的饮酒过程,刘某2全程参与。最后,刘某2、冯某将刘连昭送出饭店,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2022年7月30日22时47分许,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玉田县鸦鸿桥镇某村街道时由于车辆失去控制倒地,造成刘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但同饮者应当对饮酒人给予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危险性具有充分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其在刘某2经营的饭店先后与多人饮酒,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自身损失的主要责任。
被告刘某2作为经营者,全程参与了饮酒,其明知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没有进行有效劝阻,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3在冯某到来后离席,对刘某后来的饮酒行为不知情,没有过错,对刘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冯某最后到来,其明知刘某酒后驾车,没有进行有效劝阻,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朋友之间相约聚餐并饮酒属于联络感情和增进情谊的社交行为,法律并不禁止饮酒行为。然而,饮酒行为会加大饮酒人的生命安全风险,共饮人基于先前共同饮酒的行为,相互之间负有保障彼此酒后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以减少或消除这种安全风险,具体包括饮酒过程中应相互提醒、劝阻,饮酒后应相互照顾、护送、通知和协助等,对醉酒的人应采取充分有效措施排除其危险状态,以确保其人身安全。
文明饮酒,适量饮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让本是亲朋好友的大家,最终成为对簿公堂的陌路人。
转自玉田政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