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政府
兴玉南路区域起步区范围非住宅房屋
征收决定公告
《玉田县人民政府兴玉南路区域起步区范围非住宅房屋征收决定》(玉征字〔2021〕1号),已经玉田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告。
玉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
玉田县人民政府
兴玉南路区域起步区范围非住宅房屋征收决定
玉征字(2021)1号
为彻底缓解城区南北交通压力、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和城市化步伐,县政府决定对兴玉南路周边区域进行征收改造。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兴玉南路区域起步区范围非住宅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铁路以北区域:东至繁荣路,西至汇通机电,南至铁路,北至无终街,铁路以南区域:兴玉路道路规划 100米红线范围内(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玉田县房屋征收中心。
三、签约时间:另行公告。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玉田县人民政府兴玉南路区域起步区范围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附后)
五、在本征收决定下达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房屋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中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玉田县人民政府兴玉南路区域起步区范围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玉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7日
玉田县人民政府
兴玉南路区域起步区范围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铁路以北:东至繁荣路,西至汇通机电,南至铁路,北至无终街,铁路以南兴玉路道路规划 100米红线范围内(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补偿方式)国有出让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两种方式之一
第三条(选房顺序)在签约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顺序作为安置房挑选顺序。
第四条(安置房交付)商业安置房为毛坯期房,安置房选址区域为兴玉南路(规划路)以东,无终街以南(现东京鲁川饭店周边范围)。
第五条(签约期限)签约期限按照以下三个奖励阶段,具体时间见签约公告:
(一)第一个阶段为20天;
(二)第二个阶段为5天;
(三)第三个阶段为5天。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法定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六条(主体)补偿方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订,依法强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由玉田镇政府、街道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作出,事务性及程序性工作由指挥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配合入户测量)勘测丈量认定组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及相关审批文件等涉及到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强制测量)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的,勘测文量人员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后,由勘测丈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勘测丈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外围测量遭到阻拦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九条(认定组)认定组由房屋征收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玉田镇政府、街道办、法律顾问、评估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对下列事项进行统一认定:
(一)土地性质及合法房屋的认定;
(二)经营(办公)状况及面积的认定;
(三)可产权调换房屋的认定;
(四)其他需指挥部认定的事项
二、货币补偿
第十条(房屋货币补偿)取得审批手续的房屋,按照市场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未取得审批手续,但与实际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符合规范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合法土地补偿)被征收人占用的土地根据登记的性质、用途等按照市场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三、产权调换
第十二条(商业用地安置)国有商业(商住)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产权调换方式:
(一)产权调换商业房屋后,结算被征收合法土地和合法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产权调换的商业房屋价值不得高于被征收合法土地和合法房屋价值。
(三)按照经认定的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1:1置换商业房屋后,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之外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进行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也可选择以优惠价购买商业安置房,但购买的商业安置房价值不得超过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占地之外的合法土地和合法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十三条(工业用地安置)国有工业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产权调换方式:
产权调换商业房屋后,结算被征收合法土地和合法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产权调换的商业房屋价值不得高于被征收合法土地和合法房屋价值。
第十四条(综合用地安置)国有综合土地上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商业房屋后,结算被征收合法土地和合法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产权调换的商业房屋价值不得高于被征收合法土地和合法房屋价值。
第十五条(划拨、集体土地补偿)对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程序执行
对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只进行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安置房结算价格)用于产权调换和优惠价购买的商业房屋价格不超过8000元(含)/平方米,具体根据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安置房楼层最终结算差价。
第十七条(差额面积结算)由于安置房户型所限,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与应安置总面积差额按照下列标准结算差价:
(一)选择的安量房总面积大于应安置总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开盘价(备案价》七折结算;
(二)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小于应安置总面积10千方米以内的,按照开盘价(备采价)结算,每户最多不能超过应安置面积30平方米。
(三)国有商业土地上的被征收人选择按照可产权调换面积1:1置换商业房屋的,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小于应安置总面积10千方米以内的,补偿按照开盘价(备案价)八折回购;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小于应安置总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内的,,补偿安置部门按照开盘价(备案价)七折回购,每户最多不能超过应安置面积30平方米。
四、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
第十八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正在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根据实际经营(办公)面积按照180元/平方米标准对实际经营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实际经营人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并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分配与出租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分配。
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有营业执照,并且营业执照登 记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
第十九条(职工补助)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应当对停产停业的 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 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 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第二十条(搬迁补助)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1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首次一次性支付24个月,之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满 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签约奖励)在签约期限内,根据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的时间,对被征收人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房屋和合法士地的货币补偿金额 的2%进行奖励;
(二)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房屋和合法士地的货币补偿金额 的1%进行奖励;
(三)第三阶段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房屋和合法土地的货币补偿金额 的0.5%进行奖励;
(四)逾期不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租赁终止)被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的,租赁合同终止,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解决租赁的善后工作,未解决租赁纠纷的,不影响拆除。
第二十四条(抵押处理)被征收的房屋、土地及机器设备存在抵押的,被征收人应先行履行债务解决抵押问题,再兑现补偿。
第二十五条(产权存在争议的处理)企业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分析确定权属,同时要求权利人提供具结保证书。
存在权属争议时,指挥部申请公证处对房屋内物品登记保存的前提下依法先行拆除,由公证处提存补偿资金,待产权关系明确后再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禁止拆除)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构筑物、已评估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欺诈迫责)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隐瞒突击抢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的事实骗取补偿的,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经举报核实不属于应补偿范围的,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并依法追究其诈骗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预防渎职)征收工作人员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国家损失的,属于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保障与法律手段
第二十九条(强制路径)对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县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针对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执法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由玉田镇政府、街道办、公安、应急、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等部门强制拆除;
(三)属于规划道路上的遗留户,相关部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排除妨碍决定后,由镇政府、街道办、公安、应急、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司法等部门强制搬迁代履行;
(四)阻挠或干扰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公职人员的,监察委、组织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使其支持县委政府中心工作,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委查处:
(五)违法信访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税务、市场监督、执法、公安消防、卫生、交通、文化、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合力;
(七)其他合法有效方法。
第三十条(司法强制方式)对于拒不搬迁的被征收企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规定,移送政府,在公安、城管执法、司法等执法执纪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安保障)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搬迁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威胁、恐昨、侮辱、谩骂以妨碍依法搬迁的;
(二)在厂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三)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无《养犬证》的犬妨碍搬迁的;(四)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消息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的;(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搬迁补偿金的;
(七)聚众围攻征收工作人员、聚众在国家机关、公共场所闹事给政府施压,妨碍依法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八)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三十二条(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约定拆除)签订补偿协议后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抛弃房屋内的物品,指挥部可以委托拆迁公司直接拆除。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协议文本)签订的补偿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送达方式)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安全防范)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各种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扦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第三十七条(未尽事宜)本方案由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指挥部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确定。
编辑:王七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