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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竟感慨地说出:“同志们,‘双规’的日子不好受啊”——尊严无价,坚守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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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近年来,我们强调进行反腐败教育,有的学文件,有的发廉政短信,有的让服刑人员现身说法,有的组织领导干部参观监狱,有的组织观看查办大案要案的电视纪录片……各种形式不一而足。然而,客观地说,这些方式方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理想的结果。原因在于现实本身就是最好的教材。许多领导干部往往“只看见贼吃肉,没见过贼挨打”,视腐败为“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所以会形成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和看法。毕竟,受到法律惩治的,在整个社会人群中,永远只是少数人。
     为此,总结腐败犯罪的最终结局,让社会各界看清腐败犯罪的必然后果,让领导干部看清“贼挨打”的必然性,这既是反腐败教育的需要,也是研究预防腐败措施的必要前提。
通过对400多例腐败犯罪结局的研究,笔者总结出腐败犯罪有着八大必然结局:
       1.命丧黄泉
      这是那些特别严重、特别恶劣、影响极坏的腐败犯罪分子的必然结局。
      在笔者收集的530例腐败犯罪案例466例已经判处刑罚的案件中,共有70人被判处死刑,占到这些大案要案已经判刑人员的15%以上。其中大多数已经被执行。
      笔者认真研究了有关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李真、李玉书、李乘龙、戚火贵、王建业、万瑞忠等人从被判处死刑到被依法执行死刑期间的相关报道。发现他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在执行死刑之前,充满了对生命的渴望。他们有的为了保住性命,在开庭时或者二审期间翻供为自己开脱罪责;有的苦苦哀求党和政府能够再给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有的在看守所里反复用扑克牌算命占卜,计算着生的几率;有的临刑前不甘心地大呼大叫;有的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彻夜难眠;还有的甚至玩弄小聪明向党提出反腐败建议……
      但是,一切的方式都无济于事。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腐败是可耻的,因为腐败而失去生命则比可耻更可耻,简直可耻得无以复加。一位曾经受人尊敬的领导干部,却要以如此可耻的方式结束生命,这是比死刑更加残酷的一种心灵折磨。
      即使在他们死后,他们也将被携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永世不得翻身!
      除此之外,那些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的人员,他们距死刑仅仅只差一步两步之遥。这些人即使活了下来,也将成为行尸走肉,苟延残喘。
      这是他们为他们疯狂的腐败犯罪行为所必须付出的必然代价。
珍惜生命,就应该远离腐败,远离犯罪。
       2.贪财财没
      一个人是否富有,并不在于他拥有多少钱财,而更在于他用多少钱财做出了多少有价值、有意义的事情。正如原安徽省阜阳市市长肖作新案发之后的忏悔:“家藏千金,不过一日三餐,广厦万间,无非放床一张。要把钱财看得轻一点,把做人看得重一点。”
      许多腐败犯罪分子不择手段大肆敛财,甚至还要为隐藏非法所得的钱财而绞尽脑汁,但钱财带给他们的却并非都是享受或者幸福,而是是巨大的精神负担甚至是灾难。
      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张昆桐案发后称:“我在刚刚接受那些不劳而获的财物时也是心惊肉跳,面对当事人也是面红耳赤的。”“收受财物之后,觉得就像自己入室偷窃、做贼似的坐卧不安,睡觉也常常被恶梦惊醒。”“我的这些非法所得,我从受贿的那一天起就疑虑丛生,深恐东窗事发,我没动一分钱,更没有任何的挥霍。”
       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本只是一宗“失踪疑案”,结果其家人惊恐之中到处取款提现转移赃款,反而“偷鸡不成蚀把米”,暴露出了胡长清收受巨额贿赂的大案。原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之妻,为了掩藏非法所得的1000多万元赃款,反而弄巧成拙,揭开了惊天大案的秘密。
为了藏匿赃款,有的腐败犯罪分子不敢存银行,只好在家里、办公室藏匿大量现金,未曾想被小偷翻出来,导致案发。有的虽然化名在银行存了款,却不知道把存折藏匿在何处。原贵州省长顺县政协副主席、发展计划局局长胡方瑜,把存折存放在裤带夹层之中,未曾想小偷夜晚偷出其裤子取走钱包里的现金后扔掉了裤子和钱包,两名学生捡到钱包和裤子交给了警察,警察不经意间发现了这个秘密。原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新安镇党委书记院保卫,将巨额存款存折藏在房梁上竟然遗忘了,直到自己搬家之后民工拆房中才被发现,从而受贿案发。有的把巨款交给别人保管,有的将存折甚至塞进门缝里,还有的将巨款藏在夹墙中,甚至埋进粪坑里……原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李国蔚,竟然自制夹层煤气罐藏匿钱财!但这种种手段,最终都逃不过司法机关的法眼。
      还有人在银行开设保险箱,有人将巨额贿赂藏匿在境外,有人将巨额非法所得投资办企业……这些所有手段,都很难得逞。
      腐败犯罪分子案发之后,不仅所有的非法所得被追缴或没收,而且罪刑严重的,还将同时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犯罪所得的物品,大多也遭没收或者拍卖处理。
他们往往以贪财开始,却不料最终不仅落得两手空空,而且还会失去自由乃至生命。
      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要有点精神的追求。只有不以物喜,不以物悲,才可能不做物质的奴隶,才可能超脱钱财的诱惑而真正地廉洁自爱。
       3.弄权权失
      一些领导干部违背正常的组织程序,不惜通过各种手段扩大自己的权力或者维护既得利益,有的花钱买官,有的花钱保官,有的不择手段打击对手争官,有的招摇撞骗骗官,但其终究不会有好下场。
      买官者行贿,卖官者同时构成受贿。卖官者受贿案发,买官着自然纸包不住火,最终必然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非正常得到的权力,最终一定会以非正常的方式丧失。韩桂芝、马德受贿案发,许多人被“拔出萝卜带出泥”,这是必然的规律。
      一些官员为了保住自己的既得权力,有如王怀忠一样托人“走关系”的,结果上当受骗。也有如万瑞忠一样掩盖重大事故责任的,最终不仅不能保住官职,反而受到更加严肃的查处。
     原浙江省湖州市国税局局长助理杜旬珍,为了竞聘省国税局人事处副处长的位子,竟然想出了雇凶伤害对手的恶招,最终损人却并不能不利己,让法律将自己也打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贵州省独山县农民周昌平(又名周叶),内蒙古准格尔煤炭工业公司露天煤矿大车司机郭爱宏,湖北省荆门市无业人员陈丽,陕西省西安市刑满释放人员闵峰,他们不择手段骗取官职,其根本的目的并不在于“为人民服务”,而是谋取个人私利,所以他们虽一时得逞,却最终必然暴露在人民大众的火眼金睛下。
       权来自于人民,也必然要用之于人民。任何人妄想非法取得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不仅会鸡飞蛋打一场空,甚至还会失去自由乃至生命。
        4.玩法法办
      中国古代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在现代法治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最重要的一条基本原则。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正人者必先正己”,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然而,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却执法犯法,玩弄法律。他们要么贪赃枉法,要么收受贿赂滥用权力,终究难逃法网。
       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当他们收受贿赂、贪赃枉法的时候,他们绝不会想到自己有一天也会坐在被告席上。但事实上,他们还是不情愿地坐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
      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原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他们不知道对多少犯罪分子签发过《逮捕令》,但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终于有一天,也会有别人亲手为他们签发《逮捕令》,并让他们在《逮捕令》上不是以签发人而是签收人的身份签字……
      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晓刚,原宝鸡市公安局局长范太民等人,他们曾指挥过甚至亲手抓捕过形形色色的罪犯,曾将无数的犯罪分子送进牢狱,但他们没有料到的是,有一天他们也会被作为罪犯送进牢狱。
      原辽宁省大连监狱监狱监狱长谢红军,原四川省德阳监狱分区区长刘虎,在他们为正在监狱服刑的“黑老大”提供进出监狱的各种方便之后,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并失去了进出的自由。
       原湖南省常德市纪委书记彭晋镛,原湖南省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都依然难逃“刑法伺候”的命运。
…………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不仅约束被执法者,同时也约束执法者。任何挑战法律的行为,既是挑战社会,也是挑战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最高承诺,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5.痴情情伤
      由于对物质财富的追求,一些异性往往对另一些掌握着公权力的异性投怀送抱。表面上看起来是“两情相悦”,实际上将二人捆绑在一起的,还是金钱和财富。
      一些贪官长期包养固定情人,这不仅违反党纪政纪,也是对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度以及明媒正娶、白头偕老等传统观念的挑战。久而久之,当被包养的情人在物质上得到一定的满足之后,就必然不甘心精神上的空虚和寂寞,进而又会追求“名正言顺”、“长相厮守”等等传统的精神需求。由此“包养”的现状就很难维持下去,原有的平衡就会被破坏,最终难免反目成仇,一方以揭发相要挟进行逼婚,另一方则选择杀人灭口以逃避责任,直至相互残害,两败俱伤。如原安徽省芜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南地企业公安分局局长梁冠中,原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委书记杨国瞿,原广西自治区昭平县粮食局局长关灿荣等,均是由于被其包养的所谓“情人”逼婚不成,并以揭发或者让其身败名裂相要挟,最终导致另一方杀人灭口,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将自己送上了刑场。
      一些领导干部长期与其他异性勾搭成奸,并相互利用,内外结合,共同以权谋私,最终构成共同犯罪,双方同入牢狱。如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与李平,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与徐福英,原广东省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与走私分子张猗,原海南省三亚海关关长黄贵兴与李珊平,原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与史燕青,原浙江省交通厅厅长赵詹奇与汪佩英……
      还有许多所谓的“感情”始乱终弃,最终大都以相互残杀两败俱伤而终结。如原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与其情妇,原安徽省萧县交通局局长李志强与其情妇,原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城区分局副局长与某发廊女杜某,原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党委宣传部长刘书海与情妇张某……
       许多腐败犯罪分子,看似“情种”,其实既对自己的家庭不负责任,也对所谓的“情人”不负责任。他们用索贿受贿或者贪污等犯罪所得的钱财包养所谓“情人”,一旦案发,其送出的房子、车子、钱财等等都将被作为赃款、赃物予以没收,留给所谓的“情人”的,只能是耻辱和泪水。
上述大量的事实一再证明,腐败犯罪分子的所谓“痴情”,完全是他们的一己之情,实质上不过是“好色”的变种而已。而另一方,往往追求的也不过是物质的满足而已。这种同床异梦的所谓“痴情”,是绝对难以修成正果的。
         6.帮亲亲痛
       许多腐败犯罪分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心里所想的却并非国家这个“大家”,而只有自己的“小家”。他们把公职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不仅满足自己挥霍、纵欲的需要,而且还“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惠及自己的家人和亲属。然而,法网恢恢,许多腐败犯罪分子最终带给自己的亲属的,却是无法弥补的痛苦。
       在众多腐败犯罪案件中,不乏家破人亡的悲剧。如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本有一个令人羡慕的家庭,却随着胡长清被执行死刑,幸福已经不复存在。又如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妻子原本就是同学,但是案发之后妻子自杀,儿子也被判刑,一家人天各一方。原河北省霸州市公安局康仙庄派出所副所长杜书贵,骄纵妻儿,大耍特权,仅仅因为儿子驾车别人没有让路,就枪杀无辜,最终自己被执行死刑,妻儿被判入狱,一家人再也难以团聚……
      一些腐败犯罪分子,用犯罪所得巨款将妻子儿女送往国外,案发之后,自己孤身进入了监狱,妻子儿女畏罪不敢回国探视,一家人四散飘零,毫无天伦之乐。如原深圳市副市长王炬,案发后女婿身陷囹圄,女儿潜逃国外,还不知道要逃亡何时。又如原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局长张秀发,案发后儿子、女儿双方远逃他国,虽暂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却永远无法弥补亲情的缺憾……
      在许多腐败犯罪案件中,有的夫唱妇随,结果双方入狱;有的父子、父女上下联手,结果同陷牢狱。这些情形,恐怕是那些腐败犯罪分子当初都万万没有想到的,但结果却还是发生了。
领导干部的非份奢望,往往祸及家庭。
       7.尊严丧尽
      尊严,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一个显著特点。许多人都把尊严看作自己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有人把尊严看的比自己的生命还要重要许多。在一些仁人志士的心目中,他们宁可失去生命,也不会丧失尊严。
       但是,对于腐败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却往往成为了钱、权、色的奴隶。有的人白天说一套,晚上做一套;有的大众面前表演一套,背后暗地里做着另外一套。所有这些即使瞒得了别人,但终究瞒不了自己。有的人为了钱、权、色绞尽脑汁,不择手段,表里不一,有的人甚至被人设置陷阱抓住把柄让人牵着鼻子走,其丑态难以想象。
      腐败犯罪分子受到查处之后,有的跪求组织,有的爬在地上磕头求饶,有的软瘫如泥,有的乞求组织法外开恩,实在是丑态百出,尊严丧尽。如原广东省广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黎元江,在法庭上竟感慨地说出:“同志们,‘双规’的日子不好受啊”。
      更有一些女性腐败犯罪分子,在职时尽是拍马溜须之言,一派正经,案发之后经常会传出各种各样版本的风流韵事,难辨真伪。此时,作为下台了的腐败分子,自己也是百口难辨。有的被称为“肉弹”,有的被称为黑社会老大的“姘头”,有的被称为“女张二江”……
      更可悲的是,许多高级领导干部,辛苦半生,过了知天命乃至花甲之年才终于事业有成,受人尊敬,但却晚节不保,几年间的疯狂腐败就不仅葬送了自己半生的清白,也葬送掉了自己后半生的幸福,晚年大多只能在牢狱中凄凉度过。据前述统计,大约有近40%的腐败犯罪分子首次发生腐败行为时超过50岁,超过80%的腐败犯罪分子首次发生腐败行为时超过40岁。一般情况下,从首次发生腐败犯罪到案发被查处时的时间,少则三五年,多则超过十年。如此大致推算下来,那么案发时超过50岁的恐怕可以达到60%,超过40岁的恐怕会超过90%。而从量刑来看,有91.2%以上的人员被判处至少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62.23%以上的人员则被判处16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死刑。将量刑与年龄结合起来分析,我们大致可以确定,其中62%以上的腐败犯罪分子在50岁之后被处以16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乃至死刑。这就是说,大约62%以上的腐败分子,如果没有因为犯罪而失去生命的话,至少也会有16年以上的岁月将在牢狱中度过。这意味着,他们的晚年,根本无法享受到天伦之乐。这将是何等痛苦的晚年啊!而对于子孙来说,他们也绝不会因为有着如此的长辈为荣,反而会以如此的长辈为耻。作为长辈来说,即使出狱之后,又有何尊严来面对子孙后代呢?!
       著名诗人臧克家在《有的人》里写到:“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却活着。”对于腐败犯罪分子来说,即使他们仍然活着,但作为大写的人,作为有尊严的人,他们已经死了。
      这些事实都在告诉着活着的人们,尊严无价,为人为官都必须坚守人格。
       8.忏悔晚矣
      许多腐败犯罪分子,经过法律的审判和灵魂的洗涤之后,终于开始忏悔。从形形色色的“忏悔书”中,我们几乎无一例外地看到,他们都会首先认识到对不起党和国家,是党和国家培养了他们,重用了他们,他们却辜负了党和国家的信任,给党和国家抹了黑。其次,他们会感到愧对人民百姓,辜负了人民百姓的期待。最后,他们都会发自肺腑地认识到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和亲属。有的贪官案发之后气死老母亲,有的案发之后子女无脸见人,更有的腐败犯罪分子还会让“黑发人送白发人”……
      这些人间悲剧的制造者,不是别人,往往正是那些忏悔者本人。
      人生没有第二次,虽然有的忏悔不可谓不真诚,不可谓不深刻,但走过的路已经无可挽回地不能重新再走一遭了。
      这又应了“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俗话。
       以上八个方面,既是腐败犯罪的必然结局,也是党纪国法的必然要求。我们应该从这八个方面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腐败犯罪的危害性,同时也应制定更加严密细致的规定,使腐败分子中的谋财者一定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谋权者一定在仕途上无路可走,玩弄法律者一定要受到法办,谋色者一定要付出代价,以权谋私帮助亲友的,带给亲友的一定是污点,让廉洁奉公者活得有尊严,让腐败犯罪者尊严丧尽,让严重腐败犯罪分子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只有制度和法律严密配合,才最终会使一切腐败行为无孔可钻。    王荣利律师
发表于 2012-10-28 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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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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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呵呵,官们狗肉柜子里时候的感慨.他们爪子下有一堆狗屎的时候还没有这种感悟,给了以薪养廉一记响亮的耳光...,当唐港高速口上廉政的牌子挂上的时候其实就是个耻辱,你警示的这帮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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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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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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