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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外运动第一案“头驴”被判赔16万
2006年7月7日,南宁市民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12名“驴友”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7月9日,因山洪暴发,21岁的“驴友”小骆不幸葬身山洪。后南宁市青秀法院对因此引发的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发起人梁某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其他11名“驴友”连带赔偿近5万元。(记者张蕾)
备受关注的广西南宁市“驴友案”日前有了终审结果,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梁某等人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爆发,并致“驴友”骆某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梁某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死者家属主张梁某等11名“驴友”对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案由 2006年7月,南宁市市民梁某在一家网站休闲生活栏目驴行驿站版块上发帖,召集“驴友”到广西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骆某与朋友在网上报名表示参加此次活动。2006年7月8日,包括骆某在内的共计13名“驴友”来到赵江河床上扎帐篷露营。
次日凌晨,因山洪暴发,骆某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事发后,骆某家属将同行的12名“驴友”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骆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赔偿约35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发起人梁某、死者骆某以及其他11名“驴友”都不同程度负有责任。梁某因在网上发帖召集“驴友”,被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并以此牟利,应承担60%的责任,死者骆某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 2006年11月16日,青秀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12名“驴友”集体向骆某家属赔偿死亡补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发起人梁某承担16万余元。
梁某等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2007年3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从活动情况看,梁某只是这次活动的发起人,并非组织管理者。活动费用在发帖时也已明确是“AA”制,即自助式,不存在梁某通过此次活动牟利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梁某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质,缺乏事实依据。
骆某等人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并致其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梁某等其他12名“驴友”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死者家属主张12名“驴友”对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于法无据,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尽管梁某等11名“驴友”对骆某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梁某等11名“驴友”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死者家属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梁某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据此,2月26日,南宁市中院终审判决梁某补偿死者家属3000元,其余11名“驴友”各补偿死者家属20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戴红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自助户外探险活动在《民法通则》上被认为是一种自甘冒险行为,即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由自甘冒险者承担。
在相约同游的自助户外探险活动中,除非事先声明或有约定,同行队友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也是相同的,参与者不应要求他人对自己负起安全责任,也不必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户外探险活动约定俗成的。尽管户外探险活动一直倡导同舟共济、遇险救助的精神,但这应该是基于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的救助行为。且这种精神属于道德规范,不属于法律范围内的强制义务和责任,没有法律约束力。
戴红斌认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其更多的是考虑到自助户外探险活动的特质和自助户外探险活动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自助户外探险活动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这起判例提醒那些热衷自助户外探险活动的人们,要充分意识到此类活动存在的风险及其产生的后果。面对日益兴起的自助户外探险活动,有关管理部门应制定必要的管理措施和办法,让自助户外探险活动及由此产生的纠纷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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