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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命殒灵山 家属与户外活动发起人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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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驴友”命殒灵山 家属与户外活动发起人激辩

在一次“驴友”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年仅24岁的中央电视台体育中心栏目编辑“夏子”(网名)命殒灵山。今天上午,“夏子”的父母起诉活动发起人郝先生(网名“海”)、张女士(网名“玛瑞亚”)以及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在海淀法院开庭。三名被告被要求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上午,“夏子”的父母并没有出现在原告席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两位老人现在湖南,仍然陷在失去女儿的悲痛之中。“对他们来讲,北京是一块伤心地,他们不愿再来。”上午,被告方只有“海”亲自出席了庭审。
今年3月6日,驴友“玛瑞亚”和“海”在绿野网站上发布户外活动计划帖,征集网友攀登灵山。“夏子”等11人最终入选。据原告律师称,活动从3月10日早晨开始,共有11名队员参与,因当天天气恶劣,原定路线被更改。在行进过程中,他们行走的时间大大超出了原计划。直至当日午夜,队员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夏子”出现虚脱症状,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夏子”符合“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夏子”的履历证明“夏子”并未盲目报名,参与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活动。
“自助游的发起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们的活动是带有自助性的,有自愿参加、自带装备、费用AA、风险自担等特点。”作为该次活动的发起人,“海”及“玛瑞亚”的代理人均认为,自助游的发起人和其他成员之间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路线改变因车程延误等客观因素导致,经过大家共同协商决定,改变后的路线并没有增加难度。
“从尸检报告可以得出,‘夏子’有先天性心脏病,而且事发当天处于生理期。另外,她里面未穿速干内衣。我们认为,‘夏子’死亡是因其自身因素、准备不足造成的,而且户外运动本身就具有风险性,与发起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法庭上,代理人还作为证据提交了“海”和“玛瑞亚”刊登在网上的附有“免责声明”的活动召集帖。
绿野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公司只是经营网站,为不特定网民提供交流、组织、发起活动的平台,他们只对论坛发布帖子的合法性承担义务,与“夏子”的死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他们表示,领队的身份不需要绿野公司登记和认证,出于安全考虑,他们有时会为领队进行免费的安全培训。但公司并不靠此而盈利。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中。(记者张蕾)
庭外采访
事发时大学同学赶赴现场
“夏子”刚刚参加工作一年。事发第二天(3月11日)上午,“夏子”的3名大学同学得到消息后匆忙驱车赶赴事发地,其中就有“夏子”大学时的班长李先生。李先生回忆道,当天上午10时左右,作为“夏子”留下紧急联系人的一名女同学接到电话,说“夏子”出事了。于是他们抱着一线希望一路狂奔赶到事发地,但在医院见到的却是“夏子”的尸体。平时身体素质很好
问及“夏子”平时的身体状况,李先生说,夏子的身体特别好。“‘夏子’大学时是班里的体育委员,也是学校女子篮球队的队员。身体素质很棒。‘夏子’一直都对自己的身体很自信,而且上大学的时候我们几个同学曾经一起去过一次灵山。”
记者调查
“驴友”冬游灵山变谨慎
记者昨天在绿野网站的一个论坛里,看到了一则刚刚过期的召集“12月1日下马威-灵山主峰-灵山停车场一日穿越”活动的帖子。“夏子”死亡事件明显引起了发帖人的注意。帖子里提示大家“务必谨慎报名”,而且明确不带新人。跟帖中,有人提醒大家要吸取“夏子”事件的经验教训。
“头驴”是否应该担责?
法学专家表示,如果是一种非盈利性质的活动,作为有行为能力、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判断的成年人,主要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如果活动的组织者在路线、地点的选择上存在过失或者存在救助不够的问题,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也有观点认为,不应把过重的义务加在一个或几个人身上,否则将扼杀这种旅游方式。免责声明能否免责?
记者注意到,在绿野网许多招募户外活动帖子的后面,都附有“免责声明”。声明的内容有免除领队责任的,也有要求风险共担的。参与者均视同接受。但专家表示,当最终确定是因为某人的过失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事前签订了“免责条款”也不能免责。
相关链接
中国户外运动第一案“头驴”被判赔16万
2006年7月7日,南宁市民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12名“驴友”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7月9日,因山洪暴发,21岁的“驴友”小骆不幸葬身山洪。后南宁市青秀法院对因此引发的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发起人梁某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其他11名“驴友”连带赔偿近5万元。(记者张蕾)
发表于 2007-12-10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新疆
[em106] [em106]
怕怕
发表于 2007-12-10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这样的事不少了

这也是户外活动开展的阻碍之一
发表于 2008-1-18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谢拉

[em46]
发表于 2008-1-25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贸然行事,,,,,,,,,
发表于 2008-3-1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m106] [em106]
发表于 2010-9-12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西
意外
发表于 2010-9-13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我很喜欢这样的户外旅游。但我还没有参与过这样的活动,也许我更适合于独来独往,可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体力的路线,而参加这样的集体活动,有时会“逞强”,怕因为自己耽误大家而造成体力的透支。其实这样,不仅给自己,也给团队增添了很多的麻烦。
以后有难度低的活动考虑参加,但类似箭扣这样的高险路线,还是建议组织者和参加者都要三思而行。
发表于 2010-9-13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周密计划,谨慎报名。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负责!呼吁法律尽快完善,不要让这项活动存在障碍
发表于 2010-9-14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决不组织
发表于 2010-9-14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现在又这方面的保险    可以有选择性的保一些儿
发表于 2010-9-15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很好的警示,出行人要谨慎考虑出行,不要凑热闹,要量力而行,为自己也为他人!
发表于 2010-9-1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换位思考,玉田网友的您如果出事了,您的家人会放过第一个发贴的人吗?
不要为自己打包票,你轻松的走了,受难的是这边的亲人和朋友们。
发表于 2010-9-17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1# 方夜


回复:
相关链接
中国户外运动第一案“头驴”被判赔16万

2006年7月7日,南宁市民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12名“驴友”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7月9日,因山洪暴发,21岁的“驴友”小骆不幸葬身山洪。后南宁市青秀法院对因此引发的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发起人梁某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其他11名“驴友”连带赔偿近5万元。(记者张蕾)

备受关注的广西南宁市驴友案日前有了终审结果,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梁某等人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爆发,并致驴友骆某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梁某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死者家属主张梁某等11驴友对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案由 20067月,南宁市市民梁某在一家网站休闲生活栏目驴行驿站版块上发帖,召集驴友到广西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骆某与朋友在网上报名表示参加此次活动。200678日,包括骆某在内的共计13驴友来到赵江河床上扎帐篷露营。


次日凌晨,因山洪暴发,骆某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事发后,骆某家属将同行的12驴友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骆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赔偿约35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发起人梁某、死者骆某以及其他11驴友都不同程度负有责任。梁某因在网上发帖召集驴友,被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并以此牟利,应承担60%的责任,死者骆某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

    20061116日,青秀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12驴友集体向骆某家属赔偿死亡补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发起人梁某承担16万余元。


梁某等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20073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从活动情况看,梁某只是这次活动的发起人,并非组织管理者。活动费用在发帖时也已明确是“AA”制,即自助式,不存在梁某通过此次活动牟利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梁某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质,缺乏事实依据。


骆某等人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并致其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梁某等其他12驴友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死者家属主张12驴友对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于法无据,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尽管梁某等11驴友对骆某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梁某等11驴友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死者家属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梁某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据此,226日,南宁市中院终审判决梁某补偿死者家属3000元,其余11驴友各补偿死者家属20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戴红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自助户外探险活动在《民法通则》上被认为是一种自甘冒险行为,即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由自甘冒险者承担。


在相约同游的自助户外探险活动中,除非事先声明或有约定,同行队友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也是相同的,参与者不应要求他人对自己负起安全责任,也不必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户外探险活动约定俗成的。尽管户外探险活动一直倡导同舟共济、遇险救助的精神,但这应该是基于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的救助行为。且这种精神属于道德规范,不属于法律范围内的强制义务和责任,没有法律约束力。


戴红斌认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其更多的是考虑到自助户外探险活动的特质和自助户外探险活动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自助户外探险活动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这起判例提醒那些热衷自助户外探险活动的人们,要充分意识到此类活动存在的风险及其产生的后果。面对日益兴起的自助户外探险活动,有关管理部门应制定必要的管理措施和办法,让自助户外探险活动及由此产生的纠纷有章可循。

发表于 2010-9-19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从法理上讲,如果没有公共赔偿时,组织者以及参与者分担责任是现一阶段很符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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