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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放弃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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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8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刘凤悦律师接受***亲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爆炸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和阅卷以及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是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和悔罪表现、系初犯且被害人、妹妹**谅解**的行为。请法庭综合考虑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事实部分:
        一、   起诉书指控**犯罪行为有事实不清的部分。
      第一、除了**讯问笔录自己提到拿打火机、要抽烟等 情节外,2012328日晚10时开始的现场勘查,笔录中现场扣押只有煤气罐和改锥,没有打火机、香烟、斧头。
       第二、后来扣押的打火机,也没有说明是从哪里来的:究竟是搜身获得还是其他渠道,无法得知。
       第三、据**说:现场绝对没有烟、没有打火机。
       起诉书指控**“手持打火机欲点燃煤气”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2012328日询问***笔录:
       问:你打开门时杨义手中拿着什么东西吗?答:没看见。所以说**“手持打火机欲点燃煤气”的情节不真实。
       第四、**不是被民警制服,是自己走出来的。
          2012331日***派出所所长***情况说明第二页第四行证实:经过近半个小时的劝说,**终于从屋内打开房门。
        其他多位证人也证实,后来**是自己走过来开的门,
        发案现场是五楼,警察在三、四楼层等着。当时是**自己想家走了,按照**的想法,警察要是在门口,我也不出来。主要情节是**自己走出来的,他自己也知道抓住罪多大啊。以上从动机和行为上看:**是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起诉书称**被公安民警制服,与事实不符,加重了情节。
       第四、起诉书指控作案时间是201232817时许,但是“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接警时间为:201232820时。时间不符。
        二、   **的行为是琐事争吵一时冲动实施、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属于情节较轻。
       一是煤气罐没有气,有点残质子,也点不着。按照**本人的想法:当时就是倒点残质子想臭臭她们。
       二是**没有想危害他人,只是由于**让他回家,
感觉没有面子,才由于精神有残疾,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一时冲动才做出鲁莽之举。
         2012329日第2页讯问**笔录:问:你为啥要放煤气?答:我&&骂我,也不给我道歉,我吓唬他们。问:煤气罐里有多少气?答:就不点气。问:你当时到底怎么想的?答:我当时就是吓唬我妹妹,让她说说孩子不对。
        30日讯问**回答:当时我也没想会造成什么后果,我就是想吓唬吓唬我妹妹她们家里的人。
        三是案发住宅楼邻居大都是买了房子,还没有搬进去住。***、***、***、***等都证实周围邻居是有人买、没人住。客观上威胁后果减弱。
        三、**有犯罪中止的事实,不是民警制服。
         2012331日***派出所所长***情况说明第二页第四行证实:经过近半个小时的劝说,**终于从屋内打开房门。
其他多位证人也证实,后来**是自己走过来开的门。
量刑部分
        一、**案发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减轻处罚。
      **2003年因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做了手术,大脑移动受到刺激,2004年和2010年残联部门认定**是四级智力残疾。2012523日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中记载:**看守所证实:烦躁易怒。精神检查当问到案发情节,推诿说记不清了。鉴定组经分析一致认为:由于被鉴定人2003年脑外伤后认知功能受损,易产生冲动行为,案发时对危害事件的后果考虑不全,对事件严重性后果判断不足,应判定案发时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疾病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
         二、   **从屋里打开房门,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并且没有造成损害。**在只是往地板上倒了点残液情况下,没有点火导致爆炸,就自动走出来,放弃犯罪,是一种犯罪中止的行为。符合刑法24条第2款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三、   **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四、   被害人***是**的同胞妹妹,主动提出原谅**,多次恳请司法机关对**免于刑罚。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一是报警有多种,被害人***报警求助,就是想请警察帮助把家里的门弄开了,不是控告式报警。
        二是***未遭受损害,对公共安全威胁也不大。
        三是***多次表示原谅**,不怀恨他,兄妹从二、三岁就失去了亲生母亲,一起长得,手足情深,血浓以水。妹妹希望**获得自由,照顾年老的父亲和未成年的儿子。
       综上,根据刑法114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重大损失。辩护人认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是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依照刑法18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犯罪中止情节,依照刑法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且被害人、妹妹***谅解**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由于**未造成任何人身和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威胁不大,被害人恳请法庭从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扩大公诉案件和解范围。因此,对**适用免除或者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三年以下缓刑,符合刑事和解精神。最近深圳犯故意杀人罪的拔管杀妻案文裕章因情节较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建议给予**免处或者缓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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