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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袭城,车辆“泡澡”: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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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url=]暴雨袭城,车辆“泡澡”:保险赔不赔?[/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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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2012-08-06 11:17:39[/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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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策略:签合同前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
  对于暴雨导致机动车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诉讼案件,争议的关键点是保险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解释问题。
  赵红提示,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若保险人对于格式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车主可以以保险人对一般约定的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发动机进水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依保险责任条款,对暴雨所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包括发动机进水的损失)予以赔偿。
  近年来,多起由暴雨引发的车辆保险理赔诉讼案例表明,车主一方的赔偿诉求大多获得法院支持。因此,赵红建议被保险者遇险后应当及时报损,提供必要的单证。在没有投保涉水险而发动机损坏涉及免责条款的情况下,要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保险公司设立目的:分担风险或单纯谋利?
  保险公司以“风险过大”作为拒绝对暴雨致损车辆理赔的理由,然而此种辩解不能得到广大车主和专家学者的认可,进而引发社会争论:保险公司设立的目的究竟是分担社会风险还是单纯追逐商业利益?
  刘俊海认为,风险管理与谋求商业利益是保险公司设立的二元化目标,二者并不冲突。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公司通过化零为整的资金优势,进行风险管理,同时客观上承担了分担风险的社会责任。所以,风险就是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以“风险过大”为名拒绝理赔,从商业伦理上讲就是不正当的。
  “保险业是诚信产业,在国外又称为贵族企业,应固守最大诚信原则。”刘俊海说,“面对7·21灾害,保险公司应当特事特办,可赔可不赔的,坚决赔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收取保险费,目的就是为了分担特定投保人的特定风险。积极主动赔偿,有利于营造积极的商业信誉,展开商业公关,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达成品牌增值。相反,如果保险公司不积极赔偿,推诿责任,不利于建设和谐保险市场,更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商业风险,大可将在全国收取的车损险保费全部移交保监会,由保监会对暴雨致损车辆进行理赔。这笔钱用来理赔绰绰有余。”刘俊海分析说。权利和义务应对等,保险公司只收保费,不想承担风险,这种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此外,赵红对保险公司将涉水险排
  除在全险范围之外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差异较大,保险公司在推出车损险的同时,也推出了一个附加险产品——涉水险,作为对车损险的一种补充,供车主选择性投保。因为不是所有地区的车主都有投保涉水险的需求,所以保险公司将涉水险从车损险中分离出来,而不是将涉水险打包在车损险中“捆绑买卖”,可以降低保费。出于公平原则考虑,涉水险不宜强加给所有地区的车主,而应由多雨地区的车主自由选择附加投保。
  但是,赵红也认为,7·21暴雨后保险公司应当适当简化理赔程序,放宽损失认定标准,积极进行查勘定损,加快支付保险赔款。车损有其他责任方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代位追偿。
  亦有专家建议,应立法将“涉水险”全面纳入“全险”范围,避免类似争议再次发生,全面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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