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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维权诉讼走向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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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知产维权诉讼走向产业化
   
   安海涛  
  以前,在网上搜索一张图片下载后用于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宣传,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而今,你有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被告。同样,一家网吧也有可能因播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而被告上法庭。这正是当前知识产权维权意识高涨的映射。
  2008年到2011年,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年均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增长2.65倍,案件数量的增长,除了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的因素外,某些专业维权代理机构推动的商业维权也“功不可没”——知识产权诉讼代理产业化正作为一个新的现象进入人们的生活与视野。如何对这一新生事物予以引导、规范,是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中小超市:
  一不留神成被告
  2010年,厦门地区35家中小超市因其销售的文具、抱枕、雨伞、被子、童鞋等产品上印有“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同时成为被告,原告系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络行公司)。
  原来,201011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电视动画片及电影中的卡通形象“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慢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的著作权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络行公司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将上述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以独占方式许可给天络行公司使用,并由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相关的维权事宜,天络行公司又委托了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批量提起了诉讼。
  原告依照超市被发现的侵权产品的种类及数量的不同,向超市主张了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厦门中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尤其是对于被告方“满大街都是相关产品”的质疑,着力做好释法答疑工作,最终70%的案件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法院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依法作出了判决。
  宣传广告:
  网络图片不免费
  近年来,厦门法院每年均会受理数十件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起的针对图片著作权的侵权诉讼。
  原来,许多公司在制作对外宣传广告的时候,常常会在网络上下载免费的图片作为插图使用,这一行为并未获得相关图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分销商之一,其从世界各地摄影师处获取图片分销授权,并通过其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om将图片许可给终端客户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均展示在该网站上。
  华盖创意公司是美国盖帝公司与一家国内企业联合在北京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通过授权,华盖创意公司获得了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大陆对其所有图片著作权侵权的追索权。华盖公司再将各地区的维权追索承包给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取证并进而批量诉讼。原告华盖创意公司会要求被告企业停止使用侵权图片,并且按照每幅图片1万元赔偿经济损失以及支付合理费用。
  厦门中院在受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注重统一裁判标准,并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纠纷。今年以来,华盖创意公司起诉的案件最终均以庭外和解后原告撤诉终结。
  网吧:
  擅自播放频应诉
  2010年,厦门法院受理了近300件网吧被诉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原告分别为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通过低价购买各类影视作品的版权,再将作品的维权一次性卖给各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后即对网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播放影视作品的行为进行批量公证取证,再以原告的名义打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网吧赔偿每部影视作品1.5万元的经济损失。
  厦门中院受理相关案件后,意识到其可能影响到整个网吧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在认真审理案件的同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做了大量的矛盾化解工作,还走访了网吧行业协会。但总体上被告对于原告的“维权”行为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对于无法调解的,法院根据原告作品的知名度、权利状况、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作出了有区别的赔偿判决。
  KTV经营者:
  为侵权行为埋单
  2011年,厦门地区38KTV在同一时间被推上了被告席,原告是一家名为福州时代华晟版权代理机构的公司。专门为维权成立的北京盛世辉公司从唱片公司购买歌曲版权后,再将各地方的维权事宜承包给当地专门为维权成立的公司,时代华晟公司正是北京这家公司在福建的代理人。时代华晟公司再将案件承包给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大范围提起维权诉讼,从而通过批量诉讼赔偿获利。
  被起诉的KTV经营者被要求,每家停止使用并删除侵权的音乐作品,并按每首1000元赔偿经济损失。让他们愤懑且措手不及的是,就在3年前,他们刚刚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了音乐作品的使用费。
  厦门中院在受理该群体案件后进行了认真审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将KTV经营者侵权行为分成了三种类型,并作出了不同的赔偿判决。但无论如何,这些经营者还是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埋了单。
 支持者:打击侵权 保护权利
反对者:钓鱼诉讼 陷阱取证
  ■观点交锋
  对于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产业化现象,存在不同的评判声音,形成了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
  反对这一现象和趋势的人认为,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维权模式,过分夸大了对权利的主张,是对合法权利的不正当滥用,从而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首先,商业性质的代理公司从事维权,其在动机上明确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并非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创新,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嫌疑,听起来神圣,实则牟利之举;其次,这种诉讼代理在手段上有“钓鱼诉讼”、“陷阱取证”之嫌,有违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如在网站上随意可以下载的图片,使用者很难意识到涉及侵权,一旦下载为己所用便被维权诉讼代理公司瞄上,不知不觉中成了侵权被告;第三,对于规范整个市场和行业的发展而言,商业化的维权代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收效甚微,并未真正起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甚至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是,对这一现象也有肯定的观点,其认为,这种商业维权是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进行的,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不存在违法性的问题,无可厚非,因为维权诉讼产业化现象源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基因,所以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与肯定。同时,从效果上来看,通过集中维权形成规模效应,可以节省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客观上有利于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还可以实现企业与被授权方获利的共赢,推动社会对保护知识产权在更深层面上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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