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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断爆出的官商嫖宿幼女事件,不断冲击着社会道德与法律底线,也日益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也日益强烈,毋庸置疑,该罪名与强奸罪对立法规定似乎有冲突的规定,这也是争议不断的原因,立法一方面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另一方面又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支付报酬的为嫖宿幼女罪,两罪的区别就是是否支付费用,导致量刑时的巨大差异,而且把嫖宿幼女罪列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不是列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立法本意是基于社会管理,而不是基于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所设立的“嫖宿幼女罪”,让那些觊觎幼女的嫖客们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上的心理安全。社会的不满与愤怒正是基于此,对司法的质疑不断,对于是否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争议也由社会民众转入法学界,但无论怎样,民众对法律、法治的关注也是法制进步的表现,民众的关注度越高法制的进步会愈快愈完善。 目前嫖宿幼女罪相关法律规定 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二○○○年二月十六日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 法释[2003]4号 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