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2380|回复: 14

离婚时的债权债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16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结婚后因没钱给女方彩礼钱,在女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借钱给的彩礼,并用这些钱买了家具家电等用品,离婚时这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女方不承认债务该怎么办,因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区,债权人起诉能不能在我的户口管辖法院起诉我们两个
发表于 2012-5-16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辽宁
现在离婚确实要注意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6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一、共同债务需要是登记结婚后形成的。你这种情况不好说是共同债务。因为是你结婚登记之前你家单独借款。
二、可以在你家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几个人为被告的,其中一个人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5-16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我们是先登记的结婚,登记完之后才借钱给的彩礼,之后用这些钱买的家具家电等用品,这样算不算是共同债务,她们不承认债务,如果债权人起诉,法院会不会判共同承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5-16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刘凤悦 发表于 2012-5-16 14:05
一、共同债务需要是登记结婚后形成的。你这种情况不好说是共同债务。因为是你结婚登记之前你家单独借款。
...

我们是先登记的结婚,登记完之后才借钱给的彩礼,之后用这些钱买的家具家电等用品,这样算不算是共同债务,她们不承认债务,如果债权人起诉,法院会不会判共同承担

点评

尊敬的破晓杀绝 网友:你的问题因我向中国政法大学隋彭生教授请教,迟复为歉。现将答复意见告知你。有事联系我。 隋老师:再请教您以下一个问题: 我们是先登记的结婚,登记完之后才借钱给的彩礼,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5-17 17:5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6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这个方面还是请个律师啊  不是专业人士 没法言论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7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破晓绝杀 发表于 2012-5-16 15:59
我们是先登记的结婚,登记完之后才借钱给的彩礼,之后用这些钱买的家具家电等用品,这样算不算是共同债务 ...


尊敬的破晓杀绝 网友:你的问题因我向中国政法大学隋彭生教授请教,迟复为歉。现将答复意见告知你。有事联系我。
      隋老师:再请教您以下一个问题:
        我们是先登记的结婚,登记完之后才借钱给的彩礼,之后用这些钱买的家具家电等用品,这样算不算是共同债务,她们不承认债务,如果债权人起诉,法院会不会判共同承担?
        谢谢老师。

隋彭生 回复说:
2012-05-17 17:43:17

是共同债务,是夫妻用,而不是给付妻子父母的。

         对此我结合隋老师意见,认为:这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应当判决你们夫妻共同偿还。
         有事尽管说,多多交流。

                                                                                刘凤悦律师:15511512529    QQ37809561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8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是共同债务,是夫妻用,而不是给付妻子父母的。

         对此我结合隋老师意见,认为:这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应当判决你们夫妻共同偿还。
        支持刘律师的观点。但在现实中尤其现在的个别法院根本不管这些,就判为个人债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8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尤其以前的一个女法官,姓马,叫啥我忘了,这种情况就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2-8-14 16:42 | 来自河北
你没钱娶啥媳妇啊?娶来的媳妇先还债,是嫁给你了,还是嫁给债主了?真丢人
发表于 2012-8-14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私下认为:
如果事先没告知女方彩礼钱是借的需要今后共同偿还,就应由男方自己偿还。
刘律师很敬业,众网友很钻研,匿名心情可理解!
估计破晓也是在提个问题供大家探讨!
如果今后还想娶媳妇,那就别“光着屁股推碾子,转着圈丢人”。
养女不轻松,嫁女需谨慎{:soso_e11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2-8-14 18:03 | 来自河北
彭隋生的观点值得商榷,我个人认为法院姓马法官判的没错
宏广律师所李福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