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村民买农宅签合同也无效 本网记者 潘从武 本网通讯员 关丽琼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明从朋友口中得知一位农民要卖房子,当时他想办一个小型加工厂,正愁没地方,一听机会来了,便赶紧与农民王新取得联系。王新要卖的是自家宅院,面积1300平方米,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工村6队。李明看了房子后非常满意,当天便与王新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款8.5万元,每平方米约65元。“关键是价格便宜,至于相关证件,我觉得早晚能办下来。”李明说。 王新把宅院卖出去后,越想越觉得自己卖便宜了,他多次找到李明要求加钱,可李明并不同意。王新一气之下把李明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建在宅基地上,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依法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李明不是东工村村民,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购买这块宅基地。王新名为出卖房屋,实际是将此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李明不服,上诉至乌市中院,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