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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仲裁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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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61岁到单位工作,65岁要求仲裁,企业可以答辩不是劳动关系。同意补足差额最低工资部分。还有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但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到劳动仲裁可以说不是劳动仲裁管辖,是人事仲裁问题。
       虽然提起此致写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但是,依据是不一样的。
       在现有状态下,没有一个劳动者胜诉,要求双倍工资、赔偿都不支持,辞职、辞退、工资法院受理。别的不受理。
       要求单位转移档案,赔偿延迟转档损失是10多万元。单位应当转移新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
       结果:辞职、辞退、履行合同的争议法院才审理,其他的不受理。
       针对申诉找理由是否该支持。
       二、举证涉及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一个案子,员工扰乱单位秩序,制度是2次扰乱辞退,怎么证明了违纪事实,所有人都知道,但是拿什么说大骂领导,但是法律事实无法形成,要正确认定证据。光天化日之下,朗朗乾坤之下,裁判的依据是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离职信,工服等是物证。书证物证效力高,证人效力是低的。劳动者这边,单位辞退了。一周工作六天,那天来那天走,质证时:合法性没有同意,真实性是否录音,关联性:别的老板说的。
       证据审查是三性:代理人出庭被法庭制止,要从真的、合法的、关联性上。单位领导新来的,不认可笔记,单位不知道。录音是安全窃听器、侦探事务所获得的,侵犯隐私权在先。关联性:认可真实性工作证,但是工作时间无法证实十五年工作时间。
        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倒置不多见,考勤管理、工作年限、报酬,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如何参加庭审。一裁两审,原告宣读起诉状,笔录要看的。仲裁员曲解了,记得不是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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