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始雇几个保姆不随心。最后,老先生和保姆陆女士登记结婚。走了以后,借了5000元,穆女士否认。老头放弃了沟通,直接登记结婚,但是没有死亡证明,穆女士出示了复印件。后来,医院档案调查出来了,户口本改成了丧偶。老头女儿说老头有疾病,不符合登记结婚,小脑萎缩。民政局是严肃的。没有想到律师能够冲破障碍,给办成了登记结婚了。
但是子女不愿接受继母,陆家人把门锁换了,去了,再也没有进去过房子。
接下来,始料未及,一气之下,穆女士委托律师起诉了,律师说可以起诉。不出力还干拿鱼。房子是遗产,是老陆婚前个人财产。两个子女+老伴=继承。但是继承还有遗嘱,女儿认为父亲不可能,坚信父亲不可能绝情,总共14份遗书。
父亲说两个儿女,照顾两天或者三天就烦了。儿女们却说穆女士总共才照顾7个月。为啥写了14份遗嘱?正常人还得写会。对遗嘱有疑问。证明人是朋友。不愿意接受采访。不希望刘文霞出面,自书遗嘱是不需要证明人的。只有录音、口头、代书遗嘱才需要证明人。
陆家人坚决否认,究竟是怎么情况?穆女士说:那天我在卫生间干活,他喊我,一看是写的歪歪扭扭的。一个草棍不让他们拿走。但是儿子说医疗费花了。笔迹鉴定是本人。真实性是无疑的。
找一张纸和笔,又写了一份给儿女房子的遗嘱。
儿女是10月份获得遗嘱。
这是第十五份遗嘱。
子女手中不是一份遗嘱。看不出来实质和内容符合遗嘱。但是证人参加了旁听,无法作证了。证言失去了效力。这是证人就所了解的情况证明,参与庭审,很可能导致作证出现倾向性。
这个案件证人不是关键的
一审认为陆家人遗嘱是合法的。驳回了穆女士,穆女士上诉,二审法庭审理,遗产是两部分,存款应当是遗产,子女说明:取得是用于医疗费和丧葬费。陆女士取出来了10多万元,房产证又挂失变更户籍,9月26日结婚登记,10月死亡,说我害他父亲是冤枉的。
当年就是不同意抢救母亲,说你妈特别瘦,不做挤压了。
还有一个证人:当时记得在出卖了登山杖。中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尤其是存款不清。
即使是有证人证实。但是可能是10月2日写的,但是记不准了,落得10月1日,只要是本人写的,就是有效地。
即使该遗嘱是有效地,毕竟穆女士是合法配偶,生活困难,也要给穆女士必要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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