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春节期间,张某借我的轿车开回老家。路途中,他不慎将一电动车撞倒,车主赵某受重伤住进医院。交警认定轿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张某拿不出受害人赵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赵某以我是车主为由,将我和张某一起告到了法院。请问,车辆借给他人,我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对于出借车辆造成的损害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所谓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主要指明知车辆有安全故障还出借等情形。而你只是将车借给张某开,因而无需担责。该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再由张某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