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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对甲乙打架,上前打伤甲,不属于正当行为,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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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9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正当防卫行为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对抗性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可以对危险犯防卫。对于财产性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即遂了,具有防卫意识、意识到不法行为正在发生,可以自救。
      二、如果内心是报仇的心态,属于偶然防卫,任何一方无法说合法行为。第三人上来帮助一方打另一方,不存在正在受到威胁,不存在保护什么,第三人是出于别的目的,互相殴打,不存在第三人防卫什么。一个加油站顾客打手机,员工说话不好,顾客想走,打起来了。员工将顾客的手指咬伤了。但是,是互殴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三、还有挑拨行为,偶然防卫,丙正好碰到甲乙打架,丙主观上不是为了维护合法权利,将甲打伤。
一个老农在菜园子周围围了电网,路人触电了,电网是针对不特定人。
      四、正当防卫行为要不超过必要限度,以达到丧失侵害能力为准。
恶意的加重结果,超过了标线。防卫过当不是法律概念,超过了限度,造成伤害了,要根据主观状态和行为,判读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故意。
      实际中超出限度是指:张老师的行为,主观上防卫意识,客观上采取了开车追击劫匪,造成劫匪死亡。有的说为了财物,撞死劫匪。只是为了要回来财物,开车撞死了劫匪。法律上对正在行凶、杀人、强奸、抢劫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怎么能去杀人,一使劲就造成了侵害人死亡了。事后防卫要承担责任的。张老师首先在拦截劫匪过程中,有能力追回来。挡车时造成劫匪倒地死亡。有的说劫匪是从后边抢夺的,没有暴力。但是这三个劫匪持刀抢夺,采取了持刀威胁,伤害行为。为了抗拒抓捕暴力威胁构成抢劫罪。所以张老师属于特别防卫权的行使,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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