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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可以要求房价上涨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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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商品房权属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房改房。后三者限制是指:开发商建设时土地出让金没有交,自取得证五年内不可交易,把房子卖了的百分七十要上交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政府放弃了,才可上市。成本价购买不会限制,标准价 限制。
二、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一是善意取得,第三人基于房产证信赖,载明一方名字,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子。妻子一方不能说取消房子的交易。妻子可以说:针对丈夫行为要求补偿,是内部行为。
善意取得是指物权法规定,一是第三人取得是善意的,二是正常对价,三是过户了,这样行为就是善意取得的。
没有办理过户的,妻子要求无效的,现在不符合善意取得的,但是除了没有证法律会保护交易安全的。
善意第三方亦可以要求差价补偿,无效合同,返还钱财。赔偿直接损失和钱财,房价上涨损失可以要求的。
三、中介二手房,卖方不过户,买方已经付足房款,中介是居间方,交易机会成立,卖方违约,不能追究中介责任。处分中介担保卖方过户义务。
因为现在都是范本合同,甲乙丙三方设定,中介没有义务帮助过户的。之前,中介方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是随着市场规范,丙方义务就是居间方。
中介承担是的居间方,为双方提供交易机会,重大过失:房源和基于信息错误决定,买方提供,中介方有审查义务,产权人中介人有义务核实的。
中介方要有核实的义务,中介方的中介费,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
如果没有真实信息要赔偿的。
四、中介带着到现场看房子了,之后就签了一个工作单子,后来通过别处买了这个房子。但是中介拿出了单子,想问这种跳单,私下里交易,首先要说,成年人要仔细核对后签字。私下里交易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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