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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回避和管辖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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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许丹:“李庄漏罪案”的荒唐与精彩
2012-4-24 9:33:11

    在中国法律是和政治不可分割的,法律是为了政治服务的,就这么简单。把权利关进笼子里去,让司法在中国完全真正的独立才是中国民主的唯一希望,这个共识必须建立,其他的都是幻想和废话。执政党如果无法做到这点,就是在空谈,在宣传,在忽悠,在愚弄中国人民!(等待归来)
    李庄二季最警世的昭示是中国特色张狂的公权有多卑鄙、多无耻!我们要问的远不是这样的法庭其它地方还有没有,而是要问这样的法院其它地方还有多少?
                                                    ——陈光武

                             【纪念“李庄案二季”一周年】
    4月22日是世界法律日。
    一年前的这一天,“李庄漏罪案”虽然落下帷幕,却并未对此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其中折射的诸多问题,仍为法律人所追寻!

李庄、杨学林、斯伟江——狮、虎、豹最佳组合
“李庄漏罪案”的荒唐与精彩
许  丹

    谨以此文,纪念“李庄案二季”一周年,并向在险恶丛生的法庭上,仍然努力、顽强为李庄进行艰苦辩护的斯伟江律师、杨学林律师致敬!——题记

    感谢杨学林律师及助手,全程记录了“李庄漏罪案”的庭审,使我们能近乎零距离地目睹“李庄漏罪案”的审理过程。
    重庆制造“李庄伪证罪”后,疯狂的权力更加肆无忌惮,不顾外界一片的置疑和谴责,一意孤行又拉开了“李庄案二季”的大幕,尽管有公检法三方合力支撑,但是,“二季”已是强弩之末,“李庄漏罪案”一登场,就显得先天不足,难以成立。
    “李庄漏罪案”的庭审可谓荒唐层现。为了完成继续羁押李庄的既定目标,公检法三家不得不同上一条船,尽管齐心协力,同舟共济,仍然无法到达彼岸,而其间不择手段制造的一幕幕荒唐,却曝光天下,为人耻笑。
    “李庄漏罪案”的庭审又可谓精彩纷呈。从始至终,李庄如雄狮,霸然对峙,纵观庭审,自辩内容比辩护人说的话还多,其间引用法律条文,随口就来,过硬的业务能力,令人叹服,难怪港台媒体称李庄当庭给公诉人和法官讲课。杨学林则像一只稳扎稳打的东北虎,步步紧逼,步步为营,锲而不舍,顽强坚韧,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斯伟江更似一只金钱豹,思维如电,语言如风,言辞犀利,比喻精美,经典名句早已广为流传。
    李庄、杨学林、斯伟江,宛如狮、虎、豹三雄鼎立,在异常恶劣的庭审中,组成最佳阵容,使辩方亮点频现,精彩绝伦。

    一、管辖权之荒唐
    2011年4月19日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
刚一开始,斯伟江律师就举手发言:“我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得到法庭书面答复。”
    管辖权的问题,关系着“李庄漏罪案”的根本,若是重庆江北法院不具备此案的管辖权,那么李庄二季涉嫌伪证罪一案,就成了无根之木,无基之厦,此案不要说审理,仅立案就尽显荒唐。

    这就是斯伟江律师一开始就直击要害的原因所在。审判长深知这一问题的分量,故意以一句:“管辖意见可在辩论中发表。”试图躲过斯伟江律师这致命的一剑,没想到斯伟江律师迅速送上一句提醒:“你没有问是否申请回避的问题。”这句提醒,一箭双雕,既将审判长死死锁在原地,又将这一问题像踢足球一般,一脚传给了被告人李庄。
    审判长无奈,只能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李庄答:“我认为,回避与管辖同样重要。我是否申请回避,是没有意义的。”
    记得“李庄案一季”时,李庄开场逐个申请“法官和检察官回避”,引得舆论一片哗然。为此,个别法学家指责李庄于法无据。李庄是一个精通法律、业务过硬的律师,焉不知“回避”的具体内容?他之所以要求“整体回避”是在宣告天下:重庆江北法院正在集体作弊,审理“李庄伪证罪”一案缺失起码的社会公信力!为了杜绝今后再次出现这类现象,在今年两会通过的新刑诉法中,成就了著名的“李庄条款”,即:异地管辖和先审本案再审衍生案!

    “二季”李庄开始就带出了不耐烦的情绪,没完没了的纠缠,同一罪名第二次被指控,使李庄对重庆司法,厌倦无比。一句“申请回避没有意义”,既藐视了法庭掩人耳目的司法程序,又将问题退回到“管辖权”的关键要害之处。
    李庄接着说:“我要补充一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本案由重庆公安机关侦查,我是没有异议,但是本案的审判地应是犯罪行为地法院。”至此,李庄清晰地表达了斯伟江要表达的意思,令审判长万分尴尬,只得以一句:“被告人李庄,你已经表明了态度。”草草收了第一回合。


    李庄强调的“犯罪行为地”指的是上海徐汇区,那么这起与重庆毫无关系的案件,重庆是怎样得到管辖权的呢?简单说是重庆耍花招依据“重罪吸收轻罪”一条,瞒天过海,戏弄法律,欺骗国人。
    依据法律,若同一犯罪嫌疑人在不同地点犯有两项以上罪行,由犯重罪行为所在地,吸收其他较轻罪行一并审理。重庆在本地假借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立重罪案,又借徐丽军举报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立轻罪案,两案到手后,撤掉假重罪案,又拒不放手轻罪案,强揽了管辖权。
    对此,斯伟江律师怒斥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本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一个不成立的案件来实际行使一个对此本无管辖权案件。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能凭空来一个借案管辖。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不是成了失足妇女?如此可以,按照逻辑,全中国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被重庆虚构一个重罪,然后把其他地方的案件吸收过来,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的公安部了,甚至,可以把全世界的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来。这种荒唐的逻辑,如成立,刑诉法的地域管辖规定还需要吗?”

    回顾李庄漏罪案,重庆为获取管辖权,使用的手段之卑劣,令人瞠目结舌。试想一下:假如一家4S店,为了促销卖车送座套,有个人佯装买车,当拿到座套后,突然说钱不够,车不买了,可到手的座套还不放,你会觉得他是什么人?是不是无赖?销售人员会让他拿走座套吗?当年重庆强霸“李庄漏罪案”的管辖权,使用的手法,与之不二。这真是:不怕无赖,就怕无赖懂法律!
    重庆为什么要把别人的麻烦,强行搂到自己的怀里,是胸怀天下,还是要替上海分忧?试问:上海的案子已经结案,暂且不论对错,假使重庆做出了与上海法院不同的认定,让上海情何以堪!这醉意恐怕不在案子,在乎李庄一人之身吧?其用意、目的何在,乃是路人皆知!

   
二、控告书之荒唐
    “李庄漏罪案”开审的第一天上午,杨学林就直接提出:“发现法院于4月6日送达给我们的控方证据,即便在控方对缺页进行补足后,仍然与证据目录不完全相符。我们请求法庭责令控方立即提交全部证据,以便辩护人研究质证。”审判长搪塞道:“法庭在庭前已经将有关问题转交公诉人,公诉人已将补充的证据转交了辩护人。”审判长未询问一下公诉人,就大包大揽地替公诉人回答,下意识进入了控方的辩论角色,其用意是想就此打住。
    杨学林律师一步不让:“我经过查阅和对照,发现还有如下几份缺页,请公诉人能否提交给我。宣读证据目录:序号4控告书;序号13……面对具体的一项一项追查,审判长无力袒护,理屈词穷的公诉人竟以“我们的证据是齐全的。依法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是辩护人的职责,是辩护人自己没有前来查阅”作答。

    见公诉人如此耍赖,斯伟江倏地一跃而起:“你有什么依据说我们没有履行辩护职责?”审判长连忙用“公诉人有言语不当。”帮助公诉人暗度一关。
    接下来在质证时,斯伟江律师率先提出:“公诉人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形成时间等要素,否则不知道与辩护人得到的复印件是否是同一份材料。”
    杨学林随之响应:“审判长,我方主张按照控方证据目录的序号一份一份地质证。”
    李庄也迅速配合:“我也想一份份质证,便于作出详细说明。”

    此时,狮、虎、豹编成有力的三角阵容,对峙控方。你说你没有隐匿证据,没有缺项,好吧,按照序号,一项一项进行,让事实说话!
    公诉人以“每组质证,是为了查明法律关系,有利于提高效率”为由拒绝按照序号一份一份质证,要求“进行一组一质”。审判长即刻应允:“同意公诉人分组举证。”至此,审判长与公诉人同栖一树,昭然庭上。
    质证中杨学林寸步不让:“我非常渴望看到那份控告书,但到现在还遗憾地没有看到。我认为这是在隐匿证据,交给我的证据目录中的证据4在哪里?”公诉人继续抵抗:“请辩护人仔细阅读,证据分定罪证据和在案证据。我们会在以后的质证中一一举示。”
    依法,控方证据应该开庭前5日提交法庭,这样很简单的一个问题,可是公诉人却故意想用打乱序号,分组归类的手段,蒙混过关。公诉人拙劣的手法,岂能糊弄得住眼前这三位杰出的大律师!

    杨学林更逼近一步:“请公诉人原谅,我还是要抓住控告书的问题不放……如果没有控告书的话,哪来的移交控告书的函?然后又哪来的公安局立案?我请公诉人还是把它提交出来吧,否则案子就不能成立。现在看来似乎这份控告书在侦查机关,没有入卷。我认为侦查机关这种行为就是隐匿证据,应追究侦查机关的法律责任。”
    面对杨学林的追问,审判长竟然装聋作哑,全当没听见,把话题一转说“公诉人有无新的质证意见?”无论公诉人和审判长怎样躲闪,杨学林律师就是咬定青山不放松,下午开庭后继续穷追不舍:“我最后一次强调,控方提交的证据目录,是盖了红色的公章和骑缝章的。这是一个证据体系,是不能缺少的。可是你现在缺少的有八份,虽然提交了两份,后面还有六份是没有的……我想请你指一条明路,我怎么样才能看到那些证据。根据控方的举证责任,如果你不提交,我认为你的证据体系是不成立的。我也有权请求法庭责令公诉人提交。”
    公诉人万分恼火:“这是第四次解释,证据目录载明的是在案证据,范围是不同的。”这样的解释,不要说是律师不服,就是今天的看客也难以接受。

    庭审到了晚上第三轮,杨学林锲而不舍发动了最后一轮的攻势:“我想说的是,就是徐丽军的控告书,因为这份控告书关系到本案的立案是否合法。但这份证据目前被侦查机关隐匿,请求法庭调取。”
    此时公诉人已经被杨学林逼到了无路可退的地步,只能硬着头皮顽抗:“不在侦查机关,就在法庭上。我们已经充分保障了你的权利,你没有办法举示是你的问题。”
    杨学林:“那就请公诉人立即把它提交出来吧。”
    审判长:“公诉人认为呢?”
    公诉人:“我们举示的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李庄的犯罪行为,已经形成完整的体系。关于控告书,休庭后提交法庭。辩护人休庭后查阅。公诉方有权对证据发表评断意见。”
    面对公诉人的胡搅蛮缠,李庄也忍不住了:“我也至今没有看到徐丽军的控告书——我案件来源的导火索。我不想重复去年的故事。任何证据都应当拿到法庭上,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为什么就不能拿呢?”
    杨学林又逼近一步:“既然公诉人讲控告书就在法庭上,你又不拿出来,那么我过去看一下也好,就这几步路。”
    审判长见状,不得不挺身挡箭:“公诉方休庭后提交法庭。”
    李庄追问:“我也想看一下,不质证么?”
    审判长:“辩护人看后可申请质证。”
    李庄还是不松口:“我现在就想质证一下。”
    杨学林支持道:“我建议今天就立即质证,不要等明天了,以便节省司法资源。”
    斯伟江也助阵出击:“请求调取孟英刑事案的全部材料。侦查机关在调取时是挑取了对李庄不利的部分,请求法庭调取。”  

    面对狮、虎、豹再次合力进攻,审判长狼狈宣布:“今天庭审结束。”与公诉人一道落荒收兵!

    正是任凭你有法、有据、有理、有力,他只要有一把法槌,想玩,不管你有罪没罪,一锤就能砸死你;不想玩了,他法槌一抖,拜拜,你奈他何?
    请记住,这就是21世纪神州大地上西南重庆唱红打黑中的法庭,整个庭审,满眼荒唐,令人无语!


    之后,辩方终于拿到了一份没有日期的控告书,上面有徐丽军“精神一度抑郁”的陈述。据此我们可以分析,这份被杨学林律师咄咄逼出的“控告书”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控方开始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份“控告书”,后来拿出来的系伪造之作。二是控方为掩盖徐丽军“精神一度抑郁”的事实,企图隐匿证据。这里无论是伪造还是隐匿控告书,均属犯罪,而检法联手共同犯罪的行为,令人汗颜!

   
三、拒绝音像证据之荒唐
    笔者曾在《李庄与福尔曼》一文中,提到过在二季漏罪起诉时,警方居然把李庄当年呈给法庭49份证据中,一份直接能够证明李庄无罪的录音证据偷偷拿掉。令重庆警方万万没想到是,他们精心偷走的那份录音证据,居然被李庄儿子从家中闲置的电脑中翻了出来,又拷贝一份,让律师带上了法庭。
    4月19日晚上,斯伟江出示证据:“下一份证据是接受证据的笔录。还有一份录像。先出示录音记录,徐丽军是这么说的(宣读录音记录)……这份证据是可以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孟英说是借款,和法院的笔录相同。这份证据是从移动硬盘里拷贝出来的。如公诉人认为记录不可靠,可以放一下录音。”
    审判长要求:“将你这份证据交给公诉人查看。录音记录是何来源,必须对证据来源进行举示。”
    李庄答道:“在孟英一案,我之前的律师,他们退出前移交给我的。都是在法庭上说的。徐丽军在2005年就跟律师说了。是我教的么?公诉人面对这样的证据,我真诚劝你们撤诉。”
    斯伟江:“我有接收证据的笔录,我提供的文字记录给你参考,你不相信,可以鉴定。我们也同意鉴定。”
    公诉人从中作梗:“没有表明录音里面徐丽军之外的人是谁。”
    李庄解释说:“欧阳法律服务所,W。”
    公诉人继续捣乱:“他们不具备取证的主体资格。”并要求道:“举证程序不合法,应予以排除。并没有举证证明录音的完整性。是否有剪接?两名法律工作者是否先向其进行教唆,再录音?因此,辩护人举示的证据与在案证据完全矛盾,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
    见公诉人如此不顾程序正义,不守法律底线,李庄怒不可遏,暴怒直呼:“这一份证据足以击垮控方一万份证据。建议辩护人撤掉其他所有证据,就用这一份就足够了。它充分证明,在我接受孟英案之前,徐丽军与前任代理人的谈话录音,不是我教唆的。恳请公诉人撤回起诉。我受不了了。”
    斯伟江快速反击:“公诉人否认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徐丽军自己说,有两位律师找他,可以吻合……如果你认为是假的,你可以申请法院鉴定。我还怀疑徐丽军在侦查机关的签字是不是真的。
    杨学林稳步逼近:“录音是不是有什么剪辑?有什么修改?我们与公诉人在庭前交换过意见,公诉人建议为节省时间不在法庭上播放这个录音了,只提交书面记录即可,而且公诉人表示认可书面记录与录音是相同的。现在既然公诉人提出了疑问,我看如果不播放是证明不了是否剪辑和修改的。如果公诉人有这个疑问,我建议立即当庭播放录音。”
    李庄再次要求:“我想借用一下辩护人的意思,把一个人抓起来问,说!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无罪,这是一个荒唐的逻辑。我不想重复过多次数,通过这段录音,更应该证明,徐丽军的人格、人品,我谅徐丽军不敢出庭,如果她敢来,我一个眼神就可将她击倒。”
    斯伟江再次进攻:“还有一份证据。就是李庄和徐丽军的视频。”
    审判长:“阐明观点。”
    斯伟江:“这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反驳公诉人提供的徐丽军的证言,李庄让她客观地把事实说出来。以这个证明徐丽军的证言,在同一个笔录当中诬陷李庄。”
    审判长不顾一切地横加阻拦道:“当庭决议,不予准许举示。”
    斯伟江也不顾一切,腾空而起:“我抗议,这种是违法行为。涉及到朱某某的证据,为什么我不能用这份证据证明?”
    在斯伟江凌厉的快攻下,审判长撕下了最后一道面纱:“法庭已经阐明了观点,请尊重法庭决定。”
    之后,斯伟江愤怒而又失望地喊着:“李庄,文字和录音我们都提交了。现在不让播放,你不要有幻想。”出人意料的是,容易激动的李庄这会儿反而比平时要冷静克制,或许他手上写的“克制”二字起了作用,他还想做最后的努力,再次请法庭:“检验一下。”
    审判长此时什么都不要了,公平公正,法律法治,良知底线统统抛弃,他举起法槌彻底砸碎了人们最后的一点信任,气急败坏道:“被告人,再次提醒你,关于播放、宣读,法庭已作出决定。第一辩护人,公诉人已经作出举示,没有必要重复举示。”


    法庭说不允许,就不允许。你们有法,他们有纪,该遵守哪条,他们比谁都清楚!
    一份最有力的证据,能清清楚楚说明事实真相的证据,连播放检验的机会都申请不到,这样的法庭还要它干什么?有它还不如没有!

    “李庄漏罪案”是中国法治史上一个抹不去的耻辱!

    【后记】
    “李庄漏罪案”昭示三点:
    一、李庄肯定不是什么黑律师。这点有重庆为李庄作证。为找出李庄身上的污点,重庆历时一年半,跑遍祖国的大江南北,查遍了李庄近十年来办过的所有案件,使用了各种手段,真可谓机关算尽。一年前的今天,重庆撤诉反而证明了李庄不是什么黑律师。
    二、中国刑辩律师的工作环境是如此艰难。在法庭上,律师们面对的是大权在握的法官,律师除了法律可以依靠外,什么都没有,今天他们的努力和坚持,值得我们尊敬。
    三、唱红打黑中的法庭是多么荒唐。在这样的法庭上,你看不到法律,看不到公平,更看不到正义。令你惊讶的是公诉人员和法官为了达到既定目标,竟然穿上了皇帝的新装。
    不知道这样的法庭,在其他地方还有没有。

    “李庄漏罪案”为了达到预设目的,强揽管辖权、隐匿控告书、阻止合法有力证据当庭公布,手段之恶劣,令人发指。正如斯伟江律师所说:“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这起案件虽然在一片讨伐声中以撤诉收场,但,其中暴露出的种种荒唐,仍值得每一个法律人深思,到底是什么原因,让重庆的法庭沉沦到了这种地步?


2012.4.22 于京



发表于 2012-4-2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司法界人士应该以这一案例,总结经验,提升能力,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司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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