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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二奶和中国法治——香港发表中国法学博士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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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出处】《香港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1期(p187-201)
【摘要】本文思考两类特殊现象:首先,从常见的妓女现象出发,思考妓女与嫖客的钱色交易赤裸裸导致了他们双方的共输。其次,对中国当下现实的“二奶”现象进行分析也得出这场游戏的双方也是共输。然而,这一共输结局后面却有一个规则在支配,即处理法律、爱(信仰)和金钱的规则出现错置问题。从这一规则思考中国法制建设问题,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建设,更需要社会信仰的重建。
【英文摘要】As a criterion to think about two particular phenomenon: First of all, starting from the common phenomenon of prostitutes, prostitutes and their clients thought the color of money transactions has led to both of them naked in total output. Second, the current reality of China''''s "second wife" for the analysis of the two sides have come to this game is a total lose. In the end I think of these phenomena from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China, that China''''s rule of law not only requir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but also need to rebuild the community of faith.
【关键词】法治;性;信仰;爱
【英文关键词】The rule of law;sexuality;faith;love.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关于娼妓问题,《世界上的最古老的行业——古希腊罗马的娼妓与社会》[1]不是第一本关于这方面的专著,也不可能会成为最后一本著作。因为它是一个复杂的现象,甚至是无法消除的现象,人们也对之又爱又恨。更为具体地说,它也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亦即关涉到文化价值、经济、社会、国家政策、法律规范等问题,而不是一纸法律就可以消除这个现象[2]。

  而这些问题中任何一个都可以以一本、甚至若干本专著表达,本文不可能、也无意全面、深刻分析它们(实际上也没有能力做到)。在这里,笔者仅仅想借着该书表达的“故事”就其中的法律问题和价值问题,再结合中国当下语境做一个简单的描绘和思考。

  一、《世界上最古老的行业》中的娼妓问题:法律、(性)爱和金钱交织?

  根据该书的叙述,妓女来源于宗教,而且是对神的献祭方式[3]。这多少有些让我们这些普通人感到惊讶,毕竟妓女与宗教、与信仰问题在今天看起来很有些“风马牛不相及”。但是,不管这是否属实,都表明妓女现象本身很复杂;现在让我们看看《世界上最古老的行业——古希腊罗马的娼妓与社会》说了什么,看看它是否反映和如何反映了这一让我们惊讶的复杂社会现象。

  维奥莱纳·瓦诺依克从男妓开始叙述。男妓在当时最初表现为娈童,属于贵族的奢侈品;但是这种行为不仅仅没有得到批判,而且还被誉为“希腊爱情”,而男性与女性之爱反倒被贬斥为俗人之爱。不过,男妓在规模上到后来不小,从而引起政府注意。当时的执政官,如梭伦就立法对该行为进行规范。但是,这很不彻底,因为他虽然秉持一种反对的态度,却没有禁止少年人从事男妓事业,而仅仅对他们的要求就是缴税,当然当进入政治领域时,他也不允许这些男妓们在人民会议上发言,并剥夺一些公民权(如降低公民等级)。

  但是,男妓虽然有“希腊爱情”氛围的衬托也没有成为主流,当时的年轻人仍然对妓女们更感兴趣,常常在妓院流连忘返!这也是作者在该书主要叙述的内容,其实即使在今天,作为常态,娼妓问题也是对妓女的描绘,而娼妓中同性之性可能又属于其中的少数群体,就相当于娼妓在整个人类性问题中属于少数一样——但,必须注意,它已经属于非常重要的少数,因为它就是一个社会问题,人类社会一直没有解决,甚至也是不可能解决的社会问题[4]!

  这是该书的第一点,主要叙述娼妓的主体是妓女,一般或者中至少书的重点不会放在男妓这个更加稀少的群体。

  根据作者的叙述,妓女的确起源于宗教场合,需要女性向神献身,从而造就圣妓,成为人人尊崇的人物。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成为一种习俗,不再仅仅向神献祭,而且也成为一些女性赚取嫁妆的方式。最后,当圣妓的光环消失后,妓女便沦落为一种行业,即娼妓职业,而且取得合法地位,政府并在这个行业收取高额税收。还由于当时地中海世界,不仅仅战争频仍,贸易也繁荣,在当时的希腊积聚了大量的陌生人与军人,而且大致都是有钱的主,使得当时的娼妓业非常繁荣,希腊城市米蒂利尼被誉为堕落的城市——可见当时的兴盛景象。

  因此,就有一个问题值得追问,那么多的妓女来源何处?作者继续在该书叙述道,他们主要来源于从小就被出卖的女孩,或者来自海盗、军事带来的妇女俘虏等。她们在长大或者开始之前会接受各种训练,如何勾引男人,实质上是如何从他们手中拿到更多的钱或者最多的钱以实现自己与妓院老板的利润最大化。

  这是该书关注的第二点。在这里,作者主要关注妓女作为一个群体对社会中具体当事者的一种危害,可能的家破人亡,更可能的妓女悲惨境地。

  虽然上述主要是对古希腊妓女的一种描绘;其实,这种描绘也适用于古罗马,因此作者在对古罗马妓女的描绘中侧重于不同之处的介绍:

  一方面,当罗马人对希腊的这一风气继承之后,就使得娼妓与罗马生活发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特别是在太平日子来临时,在帝国末期阶段,整个帝国处于游乐闲散之中。就连普通人也常常在妓院流连忘返,在酒吧、饭馆、旅店到处都是。

  另一方面,更多的贵族子弟也沉迷其中、不可自拔,与此同时妓女们也开始在公开的政治场合出现,开始在政治中展示自己的影响力。连当时的最高领导人,皇帝也常常对妓女充满兴趣。当这一“榜样”式的示范出现时,它必然促使当时的贵族们争相仿效。妓女们逐渐在重大的政治场合成为重要的人物,影响了当时罗马社会。另外,一个让中国人很难接受的一个事实,就是皇帝的妻子皇后不仅仅偷情而已,常常愿意以妓女身份卖淫,以满足自己的欲望。

  它导致了当时的崇拜和信仰的变迁、情感、婚姻状态的改变,比如说当时的婚姻仪式中就会有妓女、娈童的参加。

  这是该书的第三点,主要在于揭示妓女不仅仅对罗马社会的危害,还有罗马作为一个帝国的可怕负面效应。

  二、初步解读:法律、爱与金钱

  通过上述,作者维奥莱纳·瓦诺依克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到处都充满着娼妓与嫖客在任何场合都可能出现的画面,而且充满着层次感。对此,我们可以以这样的方式做一个初步解读:

  这幅画面并没有直接表达链接他们媒介,即金钱交易,虽然在该书中也常常提及妓女价钱问题。正因为“钱”作为联系他们的枢纽,除了正常方式,即在法律范围之内的交易外,在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个“局”也出现,在该书的一个地方表达出来[5]:

  妓女以良家妇女女身份出现以要求更多的钱,而且常常敲诈嫖客,威胁要控告他们奸污等,那些高级妓女则更“合法”一些,即常常挖空心思骗贵族子弟、商人的钱,直到他们倾家破产为止[6]——后一种情况下的这些“局”的确只能算作间接影响而已,亦即它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应该进入妓女消费的、嫖客的支出,如果我们中性地将之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的话。

  如果当这些嫖客不再是普通人、商人时,亦即当社会的精英,贵族和皇帝(包括皇室)都热衷于通过金钱从而妓女带到公开的聚会、政治空间,而且妓女也能够对政治决策产生影响时,妓女们为了钱,所进入的这个骗“局”[7]就不小了(既可以为争斗的一方利用,也可以为反对方利用),除了金钱之外,还有对整个国家的公共秩序与发展的影响,关乎国民的福祉。

  但是这已经是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因为在这里,还是有“爱”出现,虽然它也以一个个“局”的方式出现,不是真爱;当然这也不是说没有个别、例外的妓女与嫖客不产生爱,而是作为整体的妓女与作为整体的嫖客之间不会有爱充斥其间。正因为没有爱,而且这个嫖妓行为本身的价格具有相当大的浮动性,而不像其他商品大致可以有一个确定的价格。因此,无论法律如何规范、如何严格实施与执行都不可能消除其中涉嫌的大部分欺诈和犯罪行为,因为法律无法具备辨识这一点的功能!

  因此,我们在这里看到法律、“爱”与金钱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虚假”的放在了一个平台,而且“虚假”地博弈:首先,妓女在与嫖客接触过程中,只存在金钱关系,很少渗入感情关系(爱意很少)。其次,由于性的问题,则爱肯定会表现出来,不过这是一种欺骗式的爱(目标是钱)。它导致温柔骗局出现,也有些是直接骗局出现。这已经涉嫌犯罪,但由于交易的特殊场合、时间等情况,实际上她们很难像其他犯罪一样在同等概率上得到法律惩罚。再次,而且在此,嫖客,但这里的嫖客不简单,有普通民众、也有商人,也有贵族,还有贵族领袖皇帝,他们都是受害者;而且还会导致那些没有参与该行为其他贵族与普通居民深受其害,亦即在整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上承担连带责任。

  简而言之,法律失效了、爱没有了,金钱(享乐)成为唯一的追求!

  那么,我们还需要追寻一个问题,即妓女在这场游戏中,属于赢家吗(当然,首先必须对这个赢家的基本意旨有所明确:在笔者这里,不在于寻求这些妓女的出生、妓女生涯的景象,而是不能从事该职业时的境况,因为每一位妓女不可能终身从事该职业,说得明确一些这些都属于需要在年龄、相貌等在外型上表现得非常美的女性方可担任的职业——如果用中性之词表达的话)?

  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该书中的一些属于答案的线索:由于妓女的前述角色(即“钱”与“色”直接交易,妓女对顾客的坑害(不仅仅包括金钱,也包括其他)),社会虽然容忍、甚至是宽容它的存在,却对之持强烈的负面态度,不管它起源于有多神圣的事物。维奥莱纳·瓦诺依克首先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即在法律上,妓女的权利会得到保障,如一位妓女当一位官员强行进入她的家时用暴力打伤他,法庭判决该名妓女无罪;但是“所有妓女的结局都是生活困难,甚至她们之中的最走红者……也不例外[8]”。从这里,我们已然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即妓女在这场游戏中,最终也是输家!

  综上所述,在娼妓业这个游戏中,所有人都是输家,也即没有赢家,进一步说金钱、爱如果不在法律界定的框架下运行,法律无法得到遵守、所谓爱是不可能有的,金钱就会成为衡量社会的唯一标准!

  三、“二奶”现象:中国版的法律、爱(情)与金钱如何组合?

  仅仅分析“妓女版”的法律、爱与金钱关系的确是本文要旨,但笔者并不想局限在这个范围内,还想就今日中国语境下的金钱至上的社会氛围[9]以刚才分析的结论做一个中国语境的运用。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已有三十年光景。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毋庸多言。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其他现象,有积极的表现如社会结构、人们观念、心态不一样了;还有消极一面,社会风气变得更为势利与庸俗,就本文分析的主题来说,为钱结婚、离婚,卖淫嫖娼也日渐盛行,还有就是包“二奶”现象也日益突出。

  前面已经就妓女问题做了一个分析,在这里仅仅就“二奶现象”进行析!但是,要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分析是不可能的事情,不仅仅因为该问题的复杂,还在于笔者的驾驭能力,更在于它与本文的主旨不符。在这里,仅仅叙述这个现象,然后对这个现象后面涉及的相关方进行分析,以离析出本文需要的内容!

  第一次,听说“二奶”一词,及其相关事实、案例在2001年,即泸州二奶继承财产的案件[9]。到后来,关于“二奶”事件越来越多,但主要还是官员们,第一个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原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虽然该事件发生早于泸州二奶案),在关于王宝森的一本著作中,就详细列出与王宝森有染的重要女性,数量不少[10];然后是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与二奶共同收受贿赂,到现在形成一个现象,只要是贪官,在曝露时都有“二奶”的努力,在网上称之为“二奶起义”,也导致一些杀“二奶”事件[11]。再到后来,这一现象扩展到财富阶层。在今天的新闻、论坛,到处都有谈及“二奶”现象的文章、帖子,但在这里,主要涉及到财富阶层,在小说中也如是,几乎没有小说不涉及这个问题[12]。

  可见,“二奶”在中国扩张之快,范围之广,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偶然现象,而是已经正在形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在我看来,在可见的一段时间未必能够消除这个现象。当然,这里必须注意,不是说西方社会没有,但至少在规模上、扩展的群体没有这么大,至少从一个词可以看出,即“二奶村”不仅仅在国内涌现,而且它在国外也有、甚至都有些耀武扬威的景象。

  而且作为包“二奶”的客体,不再仅仅是社会女性,一些大学生也被包括进来。人们对这一现象已经见惯不惊,时常以此作为开玩笑的话题;更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二奶”们也不再仅仅是被动的客体,在这场游戏中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主动要求成为被包养的“二奶”,凤凰卫视就曾就做个这样一个节目[13]。

  对这个现象,仅仅从道德上去评价是无法获得对该现象深层理解,否则就停留在对包“二奶”的男性(那些贪官、暴发户等)肤浅地谴责层面。我们得从这场游戏的参与者在整体上的得与失视角分析:

  对于“包二奶”的男方来说,他通常都没有将“二奶”扶正的意愿,仅仅是在不改变婚姻现状的情况下,开辟的第二战场而已。在这里或许有爱,但更多是建立在性的占有基础上,因为从“二奶”的数量就可以看出,(当然从公开的数据很难看到,只能从个案中窥视),如较早的王宝森、最近的广西烟草局局长、一位科长的玩弄女人计划(600-800人),其实曹雪芹早已洞悉其中奥妙,“世之好淫者,不过好容貌,喜歌舞,调笑(曹雪芹:《红楼梦》第五回)”。当然,不是说他们之间不会产生爱情或者情感,恰好相反,在这里肯定会产生,但不会太多,因为他们在一起也有些日子——除非条件成熟(如妻子去世,或者离婚条件成熟,可能将其扶正。

  在这时,对于被包养的“二奶”来说,当她不能成为正房之时,金钱就是她成为“二奶”的主要目的。她不仅仅会希望得到双方承诺的价格,而且还会利用她本身的各种手段从保养者那里获取财富,再多都不会嫌多,不会说“不要浪费钱”。在这时,男性到底付费多少,谁也不能做一个详细的统计数据,而且到底对男性的伤害有多大,也很难得到证实。但是,无论怎样,作为“二奶”必然会不断耍手段,要求更多、 索取无度,而男方则生厌,不断考虑换一个,或者草草打发!

  或许,在包“二奶”的场合,双方都大致还属于善良之辈,不属于妓女场合,对大多数“二奶”来说,只要金钱到位就会选择静静地离开,好像的确没有多少伤害,对社会的伤害更小——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在这里,法律常常无法伸展拳脚,只能眼睁睁看着这个正在上演的好像没有违法却有些荒诞的世界。

  如果说只要没有违法就肯定错误!因为:对于女方而言,她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不会看重感情,只会对看重金钱,认为金钱几乎可以取代感情,而且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轻易取得金钱!这种思维方式不仅仅会影响当事者女性,也会为社会其他女性带来示范效应,这属于间接影响;如果从当事者女性具体而言的话,则:由于她错过最佳的恋爱、结婚年龄,如果她想嫁给一个和她条件大致类似的,几乎不太可能,别人都已经名花有主,嫁给一位比其年长很多的,她却不愿意。她唯一可以接受的就是年龄比她小的,却不能与其真正谈恋爱(因为她本身的经历使她对社会洞悉深刻,却又大俗),也不敢谈恋爱(年龄不允许);她就只能用自己挣来的钱去养年龄比她小、甚至小很多的男性。这位男性在这时也不可能真正有感情,而是冲着“二奶”的钱。在她没有钱时,游戏就结束,这也就是结局,虽然不是很差,即没有妓女的解决差,却大致只能“孤老”一生——这种影响在今天还没有发生,因为这种现象才刚刚展开!

  因此,在这里,“二奶”大致也没有成为赢家,或许在经济上相较于以前有很大改善,却输了其他!其实,在包“二奶”游戏中,男方也会发出感慨,钱就可以得到一切,有钱就可以了,然后努力挣钱,努力通过包“二奶”(及其个数)来展示自己的财富!

  这是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的思考。但是,为了金钱当违法事件发生时,如果出现严重的刑事犯罪,如绑架、杀人等案件时法律的介入就会非常迅速;而当这些行为处于民事法律与严重的刑事法律之间时,这些行为法律也只能看着。更近一步说,如果当有权力的人(特别是很多有权力者)进入到该场域时,则不仅仅伤害的是具体当事人,还有社会氛围,国家的发展、法治的进程,因为这个过程必然发生违法之事,而且权力违法在今天中国法治不彰的语境下必然更为可怕,更难促进现代法治秩序的形成。

  总而言之,在这场中国正在发生的游戏中,仍然没有赢家,只有输家!其原因就是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的,他们之间缺乏爱,其实从更广义的视角看他们是缺乏信仰。下面就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法律与信仰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

  四、中国法治建设问题:信仰与法律

  性问题,从来就是人类大事,一直就存在习惯法与成文法对之进行调整和规范,在今天对之进行规范的法律主要是成文法,即《婚姻家庭法》、《刑法》。但是《刑法》只对严重的刑事案件进行规范,即对因为性而产生的严重刑事案件,如诈骗、强奸、猥亵等社会问题进行调整;婚姻家庭法则只对合法的婚姻进行保护,对“二奶”法律无法提供法律规范,即使我们通过刑事法律、婚姻法调整,其实践效果并不会太明显。因为这些行为带有太多的私人性,依靠法律不够,还需要道德,需要爱去维持,从而降低发生频率,更进一步降低犯罪在这个场域的概率!

  需要爱维持,不是说有了它就杜绝一切婚外性行为或者相关交易,这是不可能的。而是说,除了那些个别的、极少数的有强烈贪欲、想走捷径的人外,其他人一般不愿、不会走向“二奶”之路,也就是说即使在诱惑条件具备,他们/她们也不会变“坏”,而不是没有条件、没有机会变“坏”才没有变“坏”——这不算境界,只有当有机会变“坏”而不愿、不会变“坏”才是一种境界!

  或许,上面所谈及的需要爱太多模糊,在这里,笔者针对本文分析的客体,即“性”问题进行简单陈述!在我看来,这一“爱”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需要爱,他们相互承担忠实义务、照顾义务等而表达的爱,还在于将他们的“爱”放在社会上,毕竟“二奶”现象是“行有余力”之后的事情。如果将“行有余力”之后的金钱与精力放在社会事业上,他们就会在“性”问题上少花时间,而且也会觉得有意义,更会在有限时间放在家庭之爱中,社会也就进入良性循环!

  如果做一个思想实验的话,则可以这样说:当一个人穷困潦倒之时,他可能包“二奶”吗?对于他来说,这辈子能够娶到老婆,能够实现一家人经常团聚就足已;包“二奶”的想法处于冬眠状态,如果社会氛围良好,他几乎连想的可能性大致都不会有!

  但是,当他的能力不仅仅能够解决温饱问题,还能够有大量富余的货币之时,他怎么花费这些钱,怎么表达他的钱?——这个问题其实很重要,当一个人有所成就时总想以一定的形式展示出来,让大家看到、知道、佩服他的成功:

  当一个人投资于实业时,他会雇佣大量员工,为他们提供工作机会,为国家纳税,当然也会为他自己带来更多利润;这对一个成功的企业家而言属于巨大成功,展示的方式就是公司(或者大型公司)、众多的员工、纳税大户等社会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是,这种成功会导致一个人拥有更多私人财富,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如果他把多余的财富放在社会慈善事业中[14],他就会产生以下好效果,即:社会需要慈善的领域实在太多,一个人的财富,即使有比尔·盖茨那么多,也不够,因此他不会担心花不完;也不会担心时间不够用,因为他如果将财富放在慈善事业,他得关注这笔钱怎么花的,他甚至想亲自去花这些钱,就会有更多有意义的事情去做,就不会有大量悠闲时间需要打发。在这时,社会其他人不会嫉妒他的财富,相反会非常尊重他、他的财富,更会赞美他。他会觉得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很有意义,如果更为准确地说,他的成功得到展示。

  但是,当一个人成功,他有大量富余财富,却没有上述机制去展示,甚至害怕去展示,如果这个社会非常“仇富”的话。或者说,社会虽然有上述机制,如果运行不顺畅,即如果他的捐款不仅仅没有用到他想用的地方,反而被一些人贪污,那么他会捐款吗,他肯定会说,你贪污还不如我自己浪费!

  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财富不能公开,或者不能很好公开。因此,他总想通过其他途径把他拥有大量财富的事实在社会中散发出来!包“二奶”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甚至是唯一的方式表达出来,甚至还以“二奶”数量表达出来!财富的多少就通过女人的多少表现,的确值得反思!只要看看,西方社会,虽然他们也有中国类似事件,但只要看看数量和规模,他们就望尘莫及!

  可见,“爱”的重要性,也可见仅仅只有法律对社会问题进行规范的巨大缺陷!

  上面的分析,仅仅局限于“性”而来的法律与信仰问题!如果将我们的视野放宽,我们去思考中国法治问题,即中国的法治建设,同样具有启发意义:

  在笔者看来,中国法治现代化是这么一个过程,即首先是由于经济现代化带来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变化,然后带来社会结构变化,最后引起国家法律的变迁。这种变迁过程,在中国当下语境中,中国学者与官方也主要关注法律与经济是否适应,是否符合中国经济发展形式,而且从中国法律立法的历程看也如是,而且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法律制定也主要围绕经济体制改革进行,还没有关注,或者说还来不及关注其他。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在于,中国作为一个后进国家,非常注重法律的变革功能,而非保守功能[15],立法时不断移植法律,而且仅仅注重法律与经济的直接关系。

  因此,对经济与法律起到润滑作用的其他因素——比如说信仰问题,它被忽略就是重要因素之一,具体说来也即:

  中国传统社会不是一个工商社会,而是一个农业社会,而且已经运行几千年。早已形成一套应付社会问题的规则和习惯,而且可以信手拈来、游刃有余地解决这些问题,它是一转百转的一个制度体系。中国近代化以来的总目标是要实现从传统社会向工商社会的转变,其实质就是如何将工商社会的规则、法律如何很好的嵌在传统社会。但是,传统社会的规则与法律无法与工商社会的规则、法律相融[16],只能有一者可以存在,那么我们如何借助传统社会的因素建设中国法治或者说实现传统“法治”的再生。答案显而易见,我们必须以实现工商社会法治为主旨与归宿,因此,我们能够借助传统中国的因素就是传统形成的信仰!

  在这种信仰体系下, 虽然对传统社会在向工商社会转型中会出现法律规则的巨大变化,但不妨碍我们对法律的尊重,对政府权威的尊重,对司法权威的尊重,还有对他们的信任。有了这种信任,即使对法律规则、法院判决不能理解,也时刻处于疑惑之中,但是习惯上的遵守(传统)法律的惯性会减少社会转型中秩序破坏度,可以更好地实现秩序变迁,而且这种效果常常在润物细无声之中,而非大张旗鼓的呐喊声中!

  信仰与法律就这样很好地相遇、相处,并行前进!或许,在这时,我们能够对法律与信仰的关系有更深刻的认识: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而苏力则认为“信仰法律可以说不仅仅是一个信仰问题,而是一个演进的理性选择的结果。理性选择与信仰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一致性” [17]。然而,在笔者看来,则还需要说,法律不管是否被信仰(在我看来,还是需要),都需要一个有信仰的环境,没有这个环境,法律在今天这个多元主义社会是无法顺畅运行的,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偏差与意外事件!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这里,对法治的制度建设、“二奶”现象与古希腊古罗马的娼妓问题实际上有着相同的运行规则,即一种制度的运行不仅仅需要法律规则本身必须成立,而且还需要爱或者爱背后所蕴含的信仰支撑,方能运行良好或者更顺畅。更为具体地说,它是一个法律、爱与金钱如何紧密结合的问题;如果能够处置得当,不仅仅显示出法律得到遵守的景象,更可能发现爱在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润滑剂意义,具有了在法律之上的良好道德风尚。

  因此,在笔者在最后,想做一个总结,即中国的法制建设不仅仅是制度建设(对于中国而言,主要是借鉴西方),还是重建信仰的过程,就像在今天中国,我们不能仅仅重视物质生活,更要重视物质生活提高之后精神生活的提高,以平衡一个人的发展,更是平衡一个国家的变迁——这的确有些像“饭不够,茶来凑”的味道,或许在任何时代都是必须存在的事实[18]!

  一言以蔽之,信仰乃法治建设事业中的大事,而非可有可无!




【作者简介】
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
[1]【法】维奥莱纳·瓦诺依克:《世界上的最古老的行业——古希腊罗马的娼妓与社会》,邵济源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虽然在19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执掌全国政权后,曾经对妓女进行整顿,并采取各种方法消除这个行业。的确在一段时间内妓女作为一个群体在中国大陆社会消失了,但改革开放以后,这个现象却死灰复燃,而且大有越演越烈之势。或许,这种消灭后的反复也正是我们思考、反思该现象的一个契机!
[3]【法】维奥莱纳·瓦诺依克:《世界上的最古老的行业——古希腊罗马的娼妓与社会》,邵济源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20页。
[4]关于一个现象要成为社会问题要有四个条件,即:其一,对个人或社会的损害,其二,对权力集团标准的侵犯,其三,持续性,其四,过多的解决方案;具体分析请参阅【美】文森特·帕里罗等:《当代社会问题》,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6-12页。
[5]【法】维奥莱纳·瓦诺依克:《世界上的最古老的行业——古希腊罗马的娼妓与社会》,邵济源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49页。
[6]根据各类小说,电视,我们的确可以看到嫖客在妓女的温柔陷阱下,不断地把钱留在妓院,不少人为之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7]这个局,既可以是政客布置的,妓女仅仅是一个局的工具而与(在中国的《三国演义》中,貂蝉承担的属于这个角色),也可能有妓女的参与,甚至主导,但是,主要都是为了金钱。
[8]【法】维奥莱纳·瓦诺依克:《世界上的最古老的行业——古希腊罗马的娼妓与社会》,邵济源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45、77页。
[9]对此的具体分析请参见王也扬:《中国何以成为“第一拜金主义国家”》,原载于《人民论坛》2011年4月(下),转载于凯迪网络,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 ... &page=1&1=1#7260113,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4月21日。
[9]关于泸州“二奶”继承财产一案的事实与评价的简单分析,可以参阅高志明主编:《法律与权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4页;另外的详细事实与分析,请参阅《二奶继承案相关资料》,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405c9501000bou.html,最后登录时间2010年6月4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405c9501000bov.html,最后登录时间2010年6月4日。
[10]关于王宝森情况的详细叙述,可以参阅世仲:《死有余辜——王宝森自杀之谜》,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
[11]如果要看到这些,则主要通过官场小说则可以表现得更为充分,如王晓方写作的系列小说,《驻京办主任》就对这些现象作了详实分析。
[12]比如说王晓方小说,《大房地产商》,又比如说韦火的《学腐》一书,还有就是去年热播的电视剧《蜗居》等等。
[13]胡一虎主持:《一虎一席谈:包养有理?17岁少女公开“包养宣言”》,http://v.ifeng.com/society/20090 ... -4fca430fa308.shtml,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4月21日。
[14]当然,还有为子女留下若干财产,不过在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有些差异:在中国由于遗产税税率很低,父母常常将所有财产交给孩子,但往往导致这些孩子坐享其成,在今天还没有摆脱“富不过三代”的魔咒;而欧美等国早已有完善的遗产税征收制度,父母除了为孩子留一笔前外,大部分都捐赠社会,通过这种方式展示财富,得到社会承认,如比尔、盖茨、巴菲特就把自己达几百亿美金财富全部捐赠社会——值得我们反思!
[15]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阅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0页;另外,也请参阅蒋志如:《两条道路如何抉择?》,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二期,第195页。
[16]对此的详细阐释,请参阅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0页。
[17]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页。
[18]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蒋志如:《宗教或者信仰还有什么用?》,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 ... asp?ArticleID=53406,最后登录时间2010年6月6日;在该文中,笔者叙述了在物质本身缺乏时代以及在今天即使物质没有缺乏的时代同样需要“饭不够,茶来凑”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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