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1102|回复: 0

路边“拾遗”未料构成盗窃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25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路边“拾遗”未料构成盗窃罪
法官:三名被告人主观上对“偷”有明确认识,应负刑事责任   
    钱军 邢锐
  路上“捡”东西被判处刑罚,江苏海安蒋某一家三口感到十分冤屈。
  蒋某一家三人都是海安县城郊某村农民。蒋某和妻子邵某都已步入不惑之年,其母亲圣某也年愈古稀。三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的“老实人”,却禁不住10袋豆粕的“诱惑”而触犯了刑律。
  201191411时许,蒋某夫妇二人从外面办事回来,行至某电子厂对面路边时,发现10袋豆粕。见10袋豆粕不是散落于地上,而是整齐地叠放于路边,二人意识到,这不是他人的丢失物。
  四周无人,贪利之心占了上风。“捡”的不为偷,蒋某当即让邵某打电话给圣某,交代她骑三轮车过来运东西。圣某听从二人支使,很快骑来三轮车,三人合力将10袋豆粕运走。
  事实上,这10袋豆粕确为“有主物”。当日上午,解某骑电瓶车装运豆粕行至电子厂对面时,车辆出现故障,为尽快修理电瓶车,不得不卸下货物,并摆齐置于路边。不久,解某回来,发现10袋豆粕丢失,马上报警。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300元。
  蒋家听说警方介入侦查豆粕丢失案,心理压力逐渐增大。928日下午,三人主动到警方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邵某、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邵某、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全部得到挽回,且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均可适用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邵某、圣某拘役五个月、同时宣告缓刑十个月,拘役三个月、同时宣告缓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同时宣告缓刑六个月,三人合计被并处罚金4600元。
  审理本案的法官解释,本案的三名被告人虽名义上为“捡”,但三人主观上都清楚认识、并判断出10袋豆粕不可能为丢弃物、遗失物,却在利益诱惑下实行盗窃行为,其行为已经越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