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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解读:人的认识是有弱点的,是有限的,只能接近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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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自然人之间出于情分借款不打借条,万一出现某种纠纷时,出借人要出示借条,没有的话,在场证人证言,没有在场人的话,就很麻烦。
      要证明借钱的事实存在,要求基础证据存在。这个真的很困难,时间地点借款资金,严格的说立案都很困难。即便立上案了,还是需要达到胜诉的标准。一方当事人要提交能够证明自己这方事实存在,对方说没有借的消极行为,是不负责举证责任的。没有借,抗辩了,对没有借钱事实举证不在场,这是权利不是义务,一个没有发生的事实,在世界上是不会留下痕迹的。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何落实,举证义务交付给谁,由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分配。如果确实发生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被告自认的,可以。即便没有欠条,自认就可以证明了借款关系存在。被告说还钱的,要对这个事实举证。收条、证明、往来。被告没有证明的话对被告不利了。
      原告说借款了,恶意诉讼的。人得认识能动性是有限的,法律事实可以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是不等于客观事实。汇款单,是间接证据,汇款了,实名开户,关联性,A往B账户汇款了,但是借款还是欠款……先打条后打款实践合同成立。事实发生时一些证据保存好。借款中的证据要留存。
      三、实际是手里有10万元借条,打官司不一定胜诉。大额借款不但查明是真借款了,还要是否交付了款。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打了条,不认了。仅有欠条是不认得,要看背景应诉,当时取款凭证,经济实力等。资金不多,受到钱,对方认可可以的。欠条反映出的内容要考察的。
     因为夫妻结婚法定财产是共同共有,除非是一方违背了忠实义务,一旦怎么样,是忠实协议。劳燕分飞了,法律上很难成立的。冷的,不说话,或不让睡觉说出一二三来。
     四、限购买车起诉过户,违反了公共利益,代物清偿,本身无可厚非。但是没有受其他第三方参与上来,法院审理是否考察北京,个人借款滥用诉讼,对其他购车人不公平的,只要没有明显违法的,涉及所有公民的很多大量东西,不可能任由利用,本身没有借款纠纷。无效的双方返还。返还钱返还车。建议大家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偶尔侥幸。不建议操作这样的。
     五、自认行为一定是诉讼中的自认。出庭答辩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认可就叫自认。如果调解录音不是自认,可以作为自由心证。答辩不利的,代理词不利的都可以视作自认。代理人是一般授权,没有实体权利的,自认是无效的。特别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主张,是有效的。不做反对表示是默许的。
     自认是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收回的,还要有证据证明受到了欺骗胁迫,否则等于调戏法庭了。对于自己说过的话要负责任的。是否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最后自己去开庭,与事实不符可以当庭否认。对事实认可是自认,对请求认可是认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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