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793|回复: 0

刘律师解读:一般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30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六六加两年:甲和丙没有约定的按六个月计算,甲和丙凡是(约定主债务届满之前的视为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按六个月计算。
期满时起算:三月一号,起算点在那里?
      一般期内(保证期内)丙是保证人,乙2003年3月1日到期,丙是一般保证人,起诉乙正主。一般保证人在其没有起诉时实现了胜利大逃亡。
       连带期内找小三:乙欠甲100万,甲和丙保证期间02年3月1日和03年3月1日,视为没有约定,03年9月1日前,。发出了一个催告,起诉也行。不找,也是实现了胜利大逃亡。
       诉正主可以把一般保证人一块起诉的。起诉乙时胜诉时才可以算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前后相继的关系。
       找小三时算时效:丙是连带保证,4月1号找乙了。就从4月1号开始算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