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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业主抵押房产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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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娃娃业主抵押房产无效
   
本网讯 20036,福建省长乐市某银行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为期一年、3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以林某光、王某云、林某辉、王某春各自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当时,林某辉年仅10周岁,是抵押房屋的“娃娃业主”。借款人公司未按期还款。2004,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承受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资产管理公司随后向法院诉请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借款。
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纺织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林某光、王某云、王某春承担担保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林某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请求。
■以案释法
孩子不能行使担保权
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抵押合同签订时,房产抵押人林某辉刚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法独立作出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且其至今未对抵押行为予以追认,故该抵押担保行为无效,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刘百军 陈珠)
发表于 2011-10-18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孩子不能行使担保权
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抵押合同签订时,房产抵押人林某辉刚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法独立作出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且其至今未对抵押行为予以追认,故该抵押担保行为无效,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理由错误:一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抵押房屋的行为可以推定是法定代理人的行为。法律规定,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权益,必须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显然本案监护人的行为没有说明有利于未成年人,是无效的。二是即使限制行为能力人追认也是无效的,因为这样重大的行为需要监护人为他的利益而为之。故在此没有追认一说。
      谨此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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