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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自动扶梯伤人 设提示牌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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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商场自动扶梯伤人 设提示牌不能免责
   
  今年十一长假,11岁的小勇跟随祖父母去某商场8楼吃自助餐。在乘坐商场自动扶梯时,小勇飞快地跑在前头,外祖父母也追赶不上他。当乘自动扶梯至三楼时,小勇探头张望之时,不慎被扶梯与楼板的夹角夹伤,当即被送到附近医院,经诊断为右耳挫伤。花费医疗费等5700余元。
  事后,小勇的父母找商场要求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时,商场以在自动扶梯旁设置了“小心碰头”提示牌,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设置了提示牌可否免责?
  法律人士表示,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该商场虽然在扶梯处设置了安全标志、悬挂提示牌,属已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但提示牌仅是一种提示,没有任何防止碰撞的功能。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商场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说明,该商场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此种情形下,其提示牌不能成为免责牌。
  同时,小勇的外祖父母作为(临时)监护人,对乘坐扶梯的注意事项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却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应承担重于商场的过错责任。(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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