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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不要打着国家的名义,多少罪恶你们是以国家名义而行之。力挺人民陪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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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目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很多都在一定程度上采用陪审团制度,尽管两大法系对陪审团制度的要求不尽相同,但都一致认为这是一种制约司法独断(严格地讲是权力长期独占带来的“个人或小团体独断”)的民主保障。也是人们对有少数人长期独断地掌握重大是非裁判权力将导致独裁与不公的认识,而设置的一种对权力的制约或称对抗方式。
长期以来,这一制度的运作虽有反复,但总的来讲,它已不断地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和在实践中完善,已经是在世界范围内在法制国家较普遍地采用的一种审判制度。
目前使用这一制度的各国对这一制度的具体表现方式虽有不同,但都体现一个核心的原则:重大是非的判断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必须由公众代表作出。这一制度的实质是使用小民主的方式制约司法独裁和个人专断,是在审判方式中,引入民主的机制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它在很多法制国家都已经是成功的经验。它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这种审判方式,体现大多数人民的意愿,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保护社会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发展的稳定。任何与这一原则与目的相违背的审判方式都不能和它相提并论。
其中:临时随机选出陪审人员是得以保证公民参与和广泛民主的具体实现,也是屏蔽和斩断各种关系运作的关键。它同时隔离法官和各种社会关系之间,和案件审理结果之间的联系;无记名投票对案件的性质和重要证据是否采用进行裁定,可以保证陪审团参与人的人身安全,以实现自由表达自己的价值观。它同时分离出法官的部分实体裁判权力,在阻断关系的运作的同时,阻断法官的个人利益和审判结果之间的各种联系,也降低法官的执业风险。这是该制度的两项最核心内容。没有它,则陪审团制度将形同虚设。目前的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就形同虚设。
让每一个陪审团成员都能够依自己的自由意志去进行表决,最重要的裁判由陪审团成员定性作出,是该制度的实质。陪审团制度可以把法官拥有的权力、受到的干扰和诱惑以及对今后的自己切身利益的种种考虑彻底割断开来,并立即隔断背后种种运作关系的企图。
法官的判决只是将通过小民主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经过自己的身份法律化[14]法官的庭审活动局限于对法庭的组织和引导和量刑,其最终的裁判依据的是陪审团的裁决。在这种体制下,执法权力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这一类的话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法官在这种体制下,基本上可以名正言顺地摆脱各种干扰,把审判背后的各种权力的、关系的运作完全甩开,依人民的意志去主持正义和公正审判,最终导致司法公正。当法官的执业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联系被阻断以后,法官会转而追求道德水平的提升,这个群体的道德水准将会符合公众的良好的价值观念不断提升,而这正是全社会所需要的。

陪审团制度的另一个设立初衷就是、也应当是:不允许任何人,包括政府执法人员,有长久的、独立的裁判他人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权力的制约和还政于民。
使用陪审团制度,等于最终或根本上把审判权力相当程度地还给了人民,它可以有效地制约诸如权力的专制和腐败普遍地发生,还可以有效地反映到立法的公正上去。这是因为,司法运作一旦引入人民、民主的裁判权,将会制止任何恶法的实际制定和运作。无形中产生一个有人民经常参与制约行政和立法的力量。
仅仅在刑事制度中引入陪审团制度,就可以达到一定程度制约民事或其他审判制度廉洁公正的作用,因为在这种审判制度下,任何人敢于违法,都要面对公民陪审团来认定他是否有罪的裁定。而在我们这样的关系盛行的国家里,在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当中也有必要引入陪审团机制来阻断关系的运作。
这一制度可以造成这样的一种情形:有实质决策权的不让他们表露姓名,并且永不固定,表露姓名的人并无实质决策权。让搞关系、搞长官意志的人无从下手,让关系运作在绝大多数的案件运作上彻底消失。
可以看到,凡是使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社会上的关系运作就很少,在审判层面上几乎绝迹,审判的公正性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平都高。
任何事物的成熟都需要有一个成长的过程。陪审团制度的设计、立法,以及运行中的完善同样如此。但从理论分析上看,它是遏制司法腐败,斩断关系运作的一剂良方。
匿名  发表于 2011-10-13 20:59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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