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承包人欠薪 发包人应担责 于某、张某等七人受雇于王某,为其承包的一项房屋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王某一直拖着不肯支付于某等人9万元工钱。 在多次讨要无果后,于某找到了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 法援中心确定了于某等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为其指派了代理律师,律师经过调查发现王某作为承包人并不具有工程施工资格,亦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而本案中发包人在没有核实承包人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依照民法一般原则,可以推定发包人对出现欠薪的问题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律师也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我国2004年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4条也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