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孩子名 离婚不算共同财产 2005年,陈先生和吴女士夫妇俩在通州区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为图方便,在办理房产证时两人直接登记在7岁的儿子名下。最近,陈先生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儿子小陈由吴女士抚养。在分割财产时,夫妻二人为儿子买的这套房屋如何分割产生了严重分歧。吴女士认为,既然儿子小陈随自己生活,那房子自然就应当归自己所有。而陈先生则认为此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应当一人一半。多次争论无果,陈先生便来到新华司法所咨询: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司法所工作人员为陈先生作了解答:房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夫妻双方出资以儿子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对儿子的赠与。因此,陈先生儿子才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房屋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据此,陈先生夫妻双方离婚并不是为了儿子的利益,也就无权处分该房产。(马波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