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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人滑倒,宾馆有提示也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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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住宿客人滑倒,宾馆有提示也不能免责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周玉文 付建国
  201136日来大庆市访友的郝某(男,62)入住大庆市的某宾馆(三星级)。郝某有个习惯———每天早上六时准时起床去户外跑步、打拳一小时后回来洗漱、吃早餐,即使出门在外也不破例。37日早上郝某在户外活动了一小时约在七点钟回到入住宾馆时,正赶上该宾馆的大堂被保洁员刚刚擦过,地面比较湿滑,保洁员在大堂的一侧放置了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匆匆回到宾馆的郝某进门没走几步,突然脚下一滑就跌了一跤,在大堂的宾馆服务员急忙过来搀扶,被搀扶起来的郝某感觉左臂有异样的感觉,在宾馆一服务员和接到电话急忙赶来的郝某的好友董某的陪同下去医院做了检查,医生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花医疗费1.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当郝某要求宾馆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时,宾馆负责人认为地面刚擦过之后必然比平时湿滑一些,并且还放置了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郝某一直认为自己没有看到警示牌),是郝某自己不小心摔倒了,宾馆在法律上是没有责任的。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郝某聘请律师将某宾馆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宾馆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50%的责任,赔偿25000元。
  本案是一起侵权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关键是被告宾馆是否尽到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宾馆的大堂属于宾客行走活动比较频繁的地方,要绝对保证安全通行,而地面湿滑显然不适合行走,尤其不适合如原告郝某这样的老年人行走。被告宾馆辩解,地面刚擦过之后必然比平时湿滑一些,并且还放置了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对客人进行警示就是尽到了自己的保障义务。对这一说法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被告宾馆在对大堂地面进行擦拭后比较湿滑,即在一般人看来完全可以擦拭得更干爽一些,那么就可以认为被告宾馆没有尽到最大努力,也就是没有在保证对宾客的安全行走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论原告郝某是否看到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都不能改变被告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事实,而警示义务只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方面,虽然也能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不能代表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部;而如果被告对地面擦拭得很干爽,即使再进一步擦拭也是如此,既在一般人看来这个地面的擦拭是尽到了最大的努力,而宾馆也放置了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对客人进行警示,这才可以说宾馆尽到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原告郝某的好友董某的证言,和郝某提供的摔倒当天所穿的棉衣与地面接触所形成的水迹所形成的证据,法院推定原告摔倒之时地面是比较湿滑的,进而认定被告宾馆没有尽到自己对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还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在被告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也应当对此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发表于 2011-9-21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根据原告郝某的好友董某的证言,和郝某提供的摔倒当天所穿的棉衣与地面接触所形成的水迹所形成的证据,法院推定原告摔倒之时地面是比较湿滑的,进而认定被告宾馆没有尽到自己对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还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在被告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也应当对此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发表于 2011-9-21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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