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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效力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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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孙先生的叔叔一生未娶,有一养子王某长年在外打工,每年春节才回家探望老人。2006年,孙先生的叔叔与孙先生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孙先生为其养老送终,死后全部财产归孙先生所有。之后,孙先生负责照顾老人平时的起居。今年年初,孙先生的叔叔因病去世。王某得知后,拿着老人在2010年年初订立的一份遗嘱要求继承全部财产。孙先生为此来到王佐镇司法所寻求帮助。  王佐镇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介绍,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本案中, 孙先生与其叔叔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而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遗嘱,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就同一内容作了相抵触的处理,应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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