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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妻子房子卖给儿子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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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隐瞒妻子房子卖给儿子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处分不动产须经共有人同意

  案情回放——

  林女士与周先生夫妇共有两子两女,小儿子小周夫妇与林女士夫妇共同生活。林女士夫妇是工薪阶层,一辈子就落下一套房屋。因小周夫妇与他们一起生活,对二人的生活照顾得更多,林女士就准备把自己与周先生共有的房屋留给小周先生,但找房屋所有权证时,却找不到房本,后才知道周先生已于2008年私自与长子大周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了大周先生。于是,林女士把丈夫和长子告上法庭。

  庭审中,大周先生辩称,诉争房屋系父亲周先生单位房改所得,当时父母无钱购买,就表示子女谁出钱补差价房子就归谁,被告同意购买并支付了全部差价。由于政策限制,房屋登记在周先生名下。

  2005年,父亲还出具书面材料,表示诉争房屋由自己继承。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林女士无权申请撤销合同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在买卖房屋时未征得原告林女士同意;且大周先生购买房屋的行为不构成善意,侵犯了林女士的合法权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该将诉争房屋的权属登记变回周先生名下。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外,不动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不动产。

  本案中,周先生与林女士对共有的房屋没有特别的约定,但周先生处分共有财产时未征得林女士的同意,且大周先生作为周先生、林女士的长子,应该知道该房屋的共有情况,所以,其与周先生的买卖行为也不构成善意,据此,周先生与大周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归于无效。(午报记者博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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