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授隋彭生给我的答复:
刘凤悦律师于2011年7月14早7点致函询问:
隋老师:跟车装卸水泥肇事受伤,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男子王某经人介绍,给运输水泥的许某装卸水泥,约定每吨35元。给干了两个月后的一天上午王某在乘坐许某运送水泥跟随装卸水泥的汽车,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现在,事故肇事的对方无力赔偿。请问:装卸水泥的王某与运输水泥的许某是否属于雇佣关系。可否按照雇佣关系,起诉要求运输水泥的许某要求承担雇主责任赔偿。
现在,有两种意见:一是雇佣关系,法院应当受理。二是属于承揽关系,运输水泥的许某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请教您哪种意见正确?亟需立案。刘凤悦律师敬上 隋彭生老师回复:2011-07-14 17:33:54: 属于雇佣关系,每吨35元是“计件”报酬。
刘凤悦律师2011-07-14 18:21:25
- 谢谢老师,请问老师:诸如本案涉及的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以及过去常说的劳务关系,这些关系如何区别?
隋彭生老师回复:2011-07-14 20:20:06 - 雇佣是带有管理色彩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承揽一般有物化劳动成果。承揽人一般须有相应的资质。
劳动关系有用人单位。
委托是不带管理关系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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