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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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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他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1-5-18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像不像判刑都是那些有权的人说了算了,想判没罪也能加上去,不想判,也照样能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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